1、院行政发文,院级证明、证件、证书,以及其他对外报送的材料、表格等需要使用院行政印章的,须经拟文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领导签发或签署意见,最后到院办登记、用印。
2、各类证明性文书需要使用院行政印章的,按介绍信或相关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