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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名、校标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1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标的管理,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维护学校名誉及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名、校标包括“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外” 、“Anhui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安徽外国语学院校标图案等(具体见附件1)。

第三条学校设立或对外合作共建企业,合作办学办班,合作设立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合作设立产学研、教学等基地,合作共建其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或开展其他业务,而使用或冠用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校名、校标的,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无权代表学校对外使用校名、校标。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的使用履行登记备案、监督等统筹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使用校名、校标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确定,具体如下:

1.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各类研究所、产学研基地等研究机构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

2.教务处负责管理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各类教学基地、办学办班、实验室等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

3.国际交流处负责其管理代管单位和学校涉外合作共建的所有单位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校继续教育领域对外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所有单位、办学办班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

5. 总务处负责其管理代管单位和对外经营的所有单位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

6.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使用校名、校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使用校名、校标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事宜程序如下:

(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使用校名、校标的原因、期限、使用范围、终止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教学基地考察情况审批表)、合作协议草案等详细情况形成请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登记报备。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就使用校名、校标事宜做好登记工作,并在获得会议纪要或审批文件后一周内向办公室报备(使用报备表见附件2),报备后方可办理合同用印等事宜。

第七条经许可使用校名、校标的法人和组织应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名誉和权益。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中校名、校标的使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使用校名、校标的活动须掌握控制并跟踪检查,如发现有损害学校名誉和权益的行为,或发现校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使用校名、校标的,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分管业务中使用校名、校标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凡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终止其使用资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和纠正。

对于分管业务中出现终止使用校名、校标情况的,各归口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向办公室报备。(终止使用报备表见附件3)

第九条经许可使用校名、校标的法人和组织,应与学校签订《校名校标使用协议》(协议范本另行制定),协议内容应包括校名、校标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和费用,使用许可及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终止使用的程序等。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协议签订程序。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及其它各类人员使用校名、校标的,仅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标,不得以任何名义出让校名、校标的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学校校名、校标时要以第二条规定的正确拼写以及校标图形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使用与校名、校标相似以及可能影响学校声誉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二条经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授权或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使用校名、校标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名、校标递延使用。

第十四条校名、校标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凡冠以校名、校标进行营利活动的法人和组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无偿使用,学校有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注入股份。具体比例在校名校标使用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经学校批准使用校名、校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使用费,使用费应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所得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使用校名、校标情况,如仍在合同合作有效期内,且没有备案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向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办公室定期公示校名、校标许可使用情况,接受全校的监督。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维护学校校名、校标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凡侵犯我校校名、校标权益者,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校名、校标时,未按程序办理申请报批、登记备案和每年监督检查等的,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或由此给学校造成名誉或权益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或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名称中含有学校校名的独立法人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行为的,视为使用学校校名,亦需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名、校标示意图

2. 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名、校标使用报备表

3. 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名、校标终止使用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