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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层重大事项协商沟通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5-23 】

为了更好的凝聚学院领导层智慧,促进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学院领导集体办学治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协商沟通的宗旨

在充分尊重董事会、院党委和院行政各自依法享有的权限的前提下,就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决策前的协商沟通,以取得认识的统一、意见的集中和步调的一致,形成高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和谐行政,齐心协力推动学院健康发展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参与协商沟通人员

院董事会、院党委、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人员范围)。

第三章 协商沟通议事范围

(一)学院发展规划;

(二)学院机构编制的重要调整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人事安排;

(三)学院重大财务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四)与国内外院校单位合作交流(含合作办学)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招生、就业的重大事项;

(六)事关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学院发展改革的方针大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协商沟通办法

(一)由学院董事长或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事先须明确协商沟通事项主题、目标,以便各自有所准备。

(二)协商沟通采取交换信息、阐述看法、交流意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再行协商沟通,形成意见。

(三)事关紧急(非常情况下)也可用电话、短信和网上沟通等方式进行。

(四)大体上每年进行3-4次协商沟通。

(五)重大事项的协商沟通过程、协商沟通结论的等,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协商沟通的记录及其后续工作,由院董事会办公室或院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学院发展需要本办法也相应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