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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8-13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民办高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研究讨论的制度保障,是实行民主、科学管理,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组织和院董事会各项规定、决议,依据党政之间的职责范围,本着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工作中凡涉及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凡属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属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及院长助理。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研究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基本建设。

(四)研究讨论学院招生计划及招生收费。

(五)研究讨论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工作。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并就议题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提请研究讨论的议题,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三)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行政工作议题前需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会上充分发扬民主,院长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以此作为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研究讨论。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临时动议的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除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个别因故不能出席者,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重视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若发生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相悖时,须进行及时沟通,以取得相互理解、谅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不妨碍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由院长根据需要向董事长汇报,需要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定期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