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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18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上级精神、学校中心工作以及各个阶段的重点任务开展督促检查,着力抓好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建立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督查部门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具体落实,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事求是,真督实查。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不拖延,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党群办公室、院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校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学校督查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

(二)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确定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统一部署、协调组织重大督查活动。

(三)学校督查办公室在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协调落实作用,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协调处理相关问题,通报督查事项进展,总结督查工作情况。

(四)各职能部处、学院和直属单位是落实督查事项的具体执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督促检查主要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专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在我校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党政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三)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各项计划、规划贯彻实施情况;

(五)各职能部处、学院和直属单位提交的需督查事项;

(六)其他应督查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形式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中长期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一般每学期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指示精神、学校党政重要会议决策、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以及其他需限期完成的事项进行督查,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部门多的综合性重点任务进行督查,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学校督查办公室根据拟督查事项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提出督查立项意见,报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督查事项、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

(二)交办。学校督查办公室以下发《督查事项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要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三)催办。《督查事项通知单》发出后,督查人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单》的单位,应发出催办通知。

(四)办结。督查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及时办结。

(五)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学校督查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相关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同时,做好向承办单位的反馈工作。

(六)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应将各种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对于未纳入立项登记范围的需督查事项,根据事项来源、类别,采用已有落实办法、规则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促检查落实机制

(一)检查制度。在督查工作过程中,督查部门不定期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二)通报制度。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考核制度。督查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年度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问责制度。对落实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