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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0-12 】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暂行管理规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质量监控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的机构。通过教学督导协助教学职能部门对学院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教学督导组不是职能部门,不能代替教学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条学院教学督导组下设三个小组,每组由组长和5名组员组成,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系。教学督导具体人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确定,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一年。各教学单位自行成立3-5名成员组成的教学督导组,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第三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根据学院要求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教学秩序;

2.对全院所有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包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用,抽查教案、作业、试卷、毕业论文等,了解和检查学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从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教书育人等教师工作规范方面引导青年教师从严执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4.通过师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对教学的反映与要求;

5.通过调研,对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教学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为学院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成果提出书面意见和调研报告;

7.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教学督导人员应认真做好督导记录,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教学督导例会,定期向分管质量监控副院长汇报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整理相关建议汇报给其他校领导。

第五条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报酬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安徽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