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对象为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人或每项目10000元。
第四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且无不及格课程;
5.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且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所评学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毕业班学生所获奖项及成果可延长至当年申请前)
1.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获二等奖及以上,B类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2.主持或参加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四类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获得三类及以上科研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学生本人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且已被正式授权;
4.在三类期刊以第一作者或二类及以上期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论文须以安徽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5.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荣获省级以上相关奖励或荣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复审,拟定候选人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当年不予评选。
第七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院长特别奖学金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九条 AB类竞赛详细名目以安徽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A、B类项目分类为准。科研项目、专利和论文类别参考《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附表。
第十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安外学〔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