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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科研论文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4-08 】

 

第一条为调动我校广大学生的学术科研积极性,鼓励学生踊跃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强化创新意识,营造校园学术科研氛围,加强并促进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决定对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公开发表在期刊上的科研论文进行奖励,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论文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安徽外国语学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论文需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具体刊物级别准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 号)文件中论文分类标准执行。普通会议论文、会议推荐期刊论文等不予奖励。

第四条独著或合作的科研论文,只对论文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至30000元;在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三类期刊(不含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每篇奖励1300元;在四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不允许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论文在多本刊物重复发表。若涉及此类学术不端现象,或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则不予奖励。

第七条发表论文以正式见刊为准,申报奖励截止前获录用但未见刊的文章可申请下一年度奖励。申报时必须提交期刊原件和复印件(发表刊物封面、目录、正文、版权页等)。

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篇论文的中英文版,仅按一篇奖励。

第九条毕业学生于申报时间后至离校前发表的论文可先进行确认,于下一年度进行奖励。毕业之后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安外学〔2019〕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