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9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准确反映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

教学工作量包括所有直接面向学生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等工作量。

1.自有专任教师每学年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见表 1

1 自有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

职称

每学年需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 标准学时

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

256

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

384

注:外教额定教学工作量:16 /周。

2.自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部分计发超教学工作量酬金;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缺额部分,按照相应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标准从教学工作量酬金或工资中做相应扣除。

3.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单独核算,不计入额定工作量和超工作量计算。

4.校内符合主讲教师资格的非专任教师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 6 学时。(校内兼课人员每学期需履行审批手续)。

5.外聘教师按课时及相应课酬标准按月发放课酬。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含课内实践)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考试课程另加考试工作量)、登分、试卷归档装订等教学环节,以计划课堂教学时数为计算依据。

2.根据我校办学特点,实行小班教学。标准教学班:外语专业课程为 30 人,其它课程为 40 人,外语类课程原则上不合班,其它课程最大合班人数应控制在 80 人(教学班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合理配置,经教务处合理配置后的教学班,低于标准班人数的,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按 1 个标准班计)。

3.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先期准备、实验及实践环节的指导、实验实习报告批改、总结、答辩考核等教学环节,实验课适当考虑分组情况。

2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系数

赋值条件

赋值

K1

规模系数

标准教学班

1.0

每超过标准班人

0.005

K2

课程类别系数

公共体育

0.8

一班课程

1.0

双语教学课程(需事先认定)

1.5

K3

本专科系数

本科

1.1

专科

1.0

3 考试课程考试工作量计算办法

项目

项目说明

赋值

S1

试卷命题

(以每门课程为单位,含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细则)

2学时/

S2

阅卷

0.05学时/

S3

监考

1学时/

4 实践教学工作量

项目

工作内容

赋值

Q1

实验

备课、实验准备、讲解指导实验、辅导答疑、考查、考试、批改实验报告等。

计划学时×[0.2+0.8×单班实验次数]×班级数

*其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根据计划课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工作量×1.5(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需事先认定)

Q2

实习(社会实践)指导

联系实习、确定实习内容、带队、考勤、批改实习报告

12 学时/周(按学生实际实习周数确定周

数)

注:看望实习生不计算教学工作量,按出

差报销差旅费。教师可计算教师工作量。

仅批阅实习报告

0.05 学时/

Q3

指导创新创业实践(含科学竞赛)

全过程指导(需事前审批立项)

4 学时+人数×1

Q4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全过程指导

8 学时/

5 教辅工作教学工作量

项目

工作内容

赋值

J1

听课

听课,评课,做好听课记录并按要求上交相关部门

每节课计 0.5 学时

J2

改作业

每次布置题量不少于5 题,并全部批改

0.05 学时/每人每次

J3

课外辅导

到堂辅导,答疑解惑

0.5 学时/

教学工作量= =计划课堂教学时数×(K 1 +超标准班人数×0.005)×K 2 × K 3 + + × 2+ × 0.05+ ×1.0+ +Q 1 +Q 2 +Q 3 +Q 4 + +J 1 +J 2 +J 3

基本教学工作量酬金=教学工作量×课时单价

6 自有专任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基本工作量范围内课时单价

职称

课时单价(元/课时)

正高

30

副高

25

讲师

20

助教

16

第三条 超工作量计算办法

超教学工作量酬金=超教学工作量×课时单价

7 自有专任教师超教学工作量课时单价

职称

课时单价(元/课时)

正高

50

副高

45

讲师

40

助教

36

注:外教超工作量标准:100 /节。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量及酬金计算办法

1.工作任务:每学年完成 50-60 节听评课;二次试卷检查(每学期一次),一次毕业论文审题,一次毕业论文检查。

2.酬金:每学期 2000 元。

3.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量不计入专任教师额定工作量和超工作量计算。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自 2018 9 1 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