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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安徽外国语学院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我校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七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对于准予成立的社团进行备案。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和其他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其社团业务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原则上每个社团配备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筹备申请书;

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4.指导教师确认书;

5.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非必要项);

6.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logo、宗旨;

2.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等;

3.学生社团类别;

4.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六条的;

(二)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已被注销或合并过的社团;

(五)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八)涉及宗教文化的;

(九)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十)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一)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社团;

(十二)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学校为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所拨资金,专款专用,每年 12 月底前由学校审批;

(二)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校团委的指导管理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需填写《活动预算经费申请》,由指导教师、校团委书记、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每个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展活动数量及经费拨放由社团指导教师、校团委、相关校领导共同决定;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有权分别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三)学生社团自行筹集的资金可自行管理,校团委负责监督,所有资金均须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资金使用情况每学期要向学校财务处报送并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档案和物品管理:

(一)各学生社团须做好会员档案建设工作,对需存档材料(学生社团章程、会员名单、工作计划和总结、活动策划过程及总结、例会记录、经费收支账目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学生社团换届改选工作完成后 1 周内,新老会长必须按资产登记清单将所有档案、物品等进行移交,换届工作原则上定于每年 10-11 月开展。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干部管理

(一)学生社团干部是全校学生的榜样,要注重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在例会中,学生社团管理层应规范会议用语,杜绝官僚主义现象;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校团委召开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无故不得缺勤;

(三)学生社团部门是各学生干部培养能力、改正缺点、发展自我的平台。各学生社团须在新干事进入部门时对干事进行严格面试,进入后要求干事详细记录其个人的活动内容,及时完善记录,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适时与干事交流,提出指导意见;

(四)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改选之前,应提前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干部换届改选工作;

(五)换届改选工作完毕后 1 周内,新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汇报换届改选详细情况,其中包括部门、干部的设置和工作计划等;

(六)如遇干部任期未满辞职、干部被免职等特殊情况,可由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代理人选,报社团工作部、校团委审核,校团委批准后,作为该学生社团的代理干部;

(七)在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干事要认真履行职责,踏实做好工作,谋求组织与个人的共同发展。部门例会须准时参加,不得随意缺席;认真完成部长布置的工作,并及时反馈;鼓励创新,用新思路、新方法高效完成工作;尊重同学,衣冠整洁,精神风貌良好。在认真工作的同时,须合理安排好学习与生活。

第十二条原则上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展 1 次招新活动。每年 9-10 月统一开展,在校团委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开展招新工作,不得自行开展招新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外出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指导教师、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未经允许、私自印刷者,校团委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置。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相关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相关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例会是部门日常工作的基础。会议周期须合理规划,原则上应当每周召开一次部门负责人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并进行会议记录,内容充实扼要。

第十七条为保证部门的高效运作与部门间的和谐人际关系,校团委将对各学生社团实行监督。各部门例会召开时间须上报校团委,校团委可派人随机列席例会,并按照部门例会要求进行监督。各学生社团成员若对其部长、主席工作有投诉或异议,可将实际相关情况发送至团委专用邮箱(2354110045@qq.com)。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或其他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校内职务的或对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

(四)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学生社团管理;

(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维护学生社团声誉,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社团一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优质活动(可联合举办)。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校团委定期检查学生社团活动成果并对其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 30 天内将本学期工作计划交至校团委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校团委办公室。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工作总结、自筹资金使用详细情况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在大型活动开展前 10 天填写活动申请表,报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部应有详细记录。如大型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学生社团公开张贴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校团委每学年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议,对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额外取得积极意义、成果突出的学生社团进行表彰,授予“安徽外国语学院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对于表现不佳的学生社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处分,对情节严重消极应付的予以警告或解散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校团委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内部执行部门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

(六)严重干扰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直接注销: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连续两个学年考核后三名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其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注销期间,不得开展任何活动。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学生社团注销完成后,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7 日内向校团委或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社团,校团委以及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责令整改,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办事程序和报送材料要求,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如一学期内违反相应的规定达 2 次者,将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各项奖惩措施,由校团委以及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各学生社团进行严格考核。

第八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指导学生社团根据需要选出学生干事协助部门工作;

(三)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及全体成员会议,并对社团发展、活动规划等提出建设性意见,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学生社团内部工作情况,及时指出学生工作中的不足,并帮助其整改;

(四)组织开展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大多人的兴趣与要求,协助策划并制定举办相关活动的内容安排等事项;

(五)贯彻落实我校颁布的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

(六)管理学生社团的正常运作、活动方案、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公众号发表内容审核等事项,并协调和解决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及准备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切实措施和活动规划,参加并指导社团大型活动;

(八)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每位在校教职工最多可指导 2 个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途径有以下三种:

1.由各学生社团根据需要自主联系,需将指导教师基本材料报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可聘任;

2.校团委根据社团特点、工作需要指派相关社团指导教师;

3.由校团委发文,在全校招聘社团指导教师,并根据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条件进行遴选。

(二) 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 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奉献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2.工作认真。对学生社团工作有自己的理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3.为人师表。热心于学生指导工作,关心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社团指导教师需填报《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将材料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对各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进行核对认证,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聘期为一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可续任,有关聘任材料在校团委存档;

(四)指导教师一经聘任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份完成;

(五)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该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三十八条指导教师的考核和奖惩指导教师应于每学年末报送《安徽外国语学院指导教师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确定其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由团委负责汇总、审核。

(一)每学年根据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效果、学生社团反馈意见等情况,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满一学年(两学期、寒暑假除外),且完成对学生社团每月至少一次的指导会议(每月底收集会议记录及照片需体现有指导老师及学生社团主要成员)为考核合格,基础津贴为 400 元;任职时长未满一学年但满一学期按照基础津贴 50%核算,未满一学期无基础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聘书及津贴。津贴的经费从社团活动经费列支。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所在学生社团集体投诉,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充分的;

(二)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无法指导所在学生社团工作;

(三)在指导工作期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师德师风,影响指导教师形象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

如指导教师在聘任期间离职的,学生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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