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性质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领导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凡属“三重一大”及学院有关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会议的组织
1.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支部书记组成,党政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4.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政负责人请假。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确定,其他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的议题,并事先与院长和支部书记沟通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2.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党政副职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会议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会议形成决定、决议之前,必须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凡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沟通、磋商后,适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报告。
5.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请假,应提前向党政负责人提出。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工作人员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6.学院党政秘书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拟定下发文件等工作。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因职务聘任、出国(出境)和奖惩等问题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本人应回避。
四、决定事项的执行
1.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各自职能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所有班子成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分工和职责坚决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再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
3.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不涉及到保密有关规定的,一般应按相关要求及时以不同形式向本学院教师公示、公开;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4.对于涉及学校全局,对学校产生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涉及到校内其他部门、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要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联系校领导汇报,以便协调工作,共同推动决定事项落实。
五、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范围包括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战略方针和决策、重点教学和科研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学院的人事问题、财务、物资方面申报与使用、需要向学校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