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切实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委会成员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向全体教师征求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是党支部的主要决策形式,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师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研究决定管理权限内的干部选拔、教育、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校处级、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八)研究决定本支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议题由支部书记确定。
第六条 对于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要提交简要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等急需临时动议外,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七条 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组织委员提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全体支委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支部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等应回避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组织委员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相关同志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进行表决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口头或书面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违者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对党支部会议的决议决定,会议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并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议或决定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议或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征求其他成员意见时,由支部书记作出应急决定,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并由支委会予以确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要定期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