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的正常运行,使教学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调、停课行为进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稳定教学秩序,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课,更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或通知学生停课。
二、教师参加校内外教学研究活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停课的,应通过教研室报教学秘书处登记,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课、停课,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并填写调、停课单。
三、凡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学习的教师,应凭活动通知事先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如因突发事故来不及事先办理手续的,应由教研室主任代办有关手续,应尽快妥善安排课堂教学。
四、任课教师不得与学生擅自商定调课和补课时间,必须通过审批环节,否则按旷课论处。因调课、停课安排不落实而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按照马院关于教学失职行为的处理办法,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