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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聘用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09 】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聘用办法

(2009年7月发布,2016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教职工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教职工聘用的程序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九章 附则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招聘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关于人事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安外院[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制,除院长、副院长等院领导及董事会工作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外,所有教职工由学校聘用。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治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高等教育特点的人事治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治理”的原则,以校为单位,全面实施教职工聘用制。

第三章 教职工聘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岗位的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师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具有国内、国外高校正式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国外高校毕业生需获得教育部的学历认证书),专业对口,本硕专业方向一致或相关;

4.具有高校职称者优先考虑;

5.身体健康。

第六条 辅导员岗位的基本要求

1.中共党员,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本科学历需有三年以上高校辅导员工作经验,品行优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具有较强的管理学生的能力;

4.身体健康。

第七条 非教学人员的基本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优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能够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的知识和能力;

4.身体健康。

第四章教职工聘用的程序

第八条 聘前准备

(一)核编定岗

学校人事部门根据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运行情况,认为需要调整的拟定下一年度《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的调整方案》。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学院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及下一年度在校生人数预测等拟定下年度教职工年度定编方案,教职工年度编制方案包括《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的调整方案》、《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会批准。以上方案制定后原则上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按制定程序修改、批准。聘用人员的人数和职位不得突破年度编制方案的上限(试用人员超额以备择优录用的不在此限)。

(二)制定缺额人员补充计划

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编制方案,在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教学人员年度缺额补充计划》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缺额补充计划》,缺额人员补充计划要明确缺额人员职务(职称)、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普通话水平、口才、交际能力、计算机水平、是否要求住校等。缺额人员年度补充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新聘员工程序

新聘员工按如下程序聘用:

(一)初选

人事部门通过参加招聘会、发布招聘信息、推荐、网上招聘等各种形式招聘员工。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资格证等能证明其身份、学历、资格和能力的有关证件。人事部门通过资料审阅和简单的面试等初步筛选基本符合要求的应聘者进入下一轮面试。

(二)面试(试讲)

面试由人事部门负责,面试前进行充分的准备以达到对应聘者尽可能全面了解的目的,对聘用教师的人员进行试讲,试讲和面试可合并进行。面试后由人事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根据应聘职位(岗位)的不同,面试时由人事部门组织不同人员,按不同形式进行。

1、教学人员

(1)专职教师

人事处组织和主持。参加人员:分管人事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相关院(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或教师代表。面试(试讲)结束后,人事处在参加人员投票的基础上形成面试(试讲)意见。

(2)辅导员

人事处组织和主持。参加人员:分管人事副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相关院负责人(组织员)、学生处负责人。面试邀请党组织派人员参加。面试结束后,人事处在参加人员投票的基础上形成面试意见。

2、行政人员

(1)处(室)正职、副职

人事处组织和主持。参加人员: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相关处(室)负责人。面试邀请党组织和董事会派员参加。面试后人事处形成面试意见。

(2)其他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

人事处组织和主持。参加人员:分管人事副院长、相关处(室)负责人。面试后人事处形成面试意见。

(3)后勤服务(教学辅助)人员

人事处组织和主持。参加人员:分管人事副院长、相关处(室)负责人。面试后人事处形成面试意见。

(三)复核

对拟聘用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对其提供的各种材料及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核实和了解,签署复核意见。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应聘者不适合聘用的不予聘用。

(四)批准

人事部门将拟试用人员名单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试用。聘用处(室)正职职位的,院长办公会同意录用的,还需报董事会批准。

(五)培训

对拟试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2—3天的系统培训,培训由人事部门组织,培训的内容主要为学院的历史沿革、发展前景、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人事部门制定适合各种岗位的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体检

对拟试用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及应聘者本人情况,由人事部门决定是否体检,体检由人事部门组织。体检内容及体检医院由人事部门指定,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试用。

(七)试用

对于培训及体检合格者,人事部门安排试用,教师、辅导员试用期一个月,行政岗、教辅岗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学院工资制度执行。在试用期内,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试用者表现随时向人事部门建议终止在本部门的试用,人事部门复核后终止试用。人事部门也可根据试用者的表现决定终止试用。

(八)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填写《试用人员考核意见表》,认为适宜聘用的,提出正式聘用建议,人事部门审核认为适宜正式聘用的,签署正式聘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准予聘用,处(室)正职职位人员,还需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认为不适宜聘用的,人事部门不予聘用。用人部门认为适宜聘用,人事部门复核后认为不适宜聘用的,不予聘用。对正式聘用者,入职一月内(30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

外聘教师主要由院(部)推荐、人事处批准后聘用。外聘教师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拟聘用外聘教师的部门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详细说明聘任者的学历、职称、工作背景、所授科目、课时、聘用的理由等,并提出聘用建议。人事处复核后认为适宜聘用的,准予聘用,双方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

外籍教师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联络、洽谈、了解并征求用人部门的意见。外籍教师提供详细的个人简历,外事办公室在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和沟通后认为适宜聘用的,提出聘用建议。人事部门认为适宜聘用的,准予聘用,双方签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员工正式聘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聘用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外聘教师聘用合同》、《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采用不同的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购买。每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社保从本月购买,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社保从下月开始购买。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对需要将人事档案转入学院的,档案转入学院进行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形式、合同形式、合同期限、保险、档案见下表:

用工形式

合同形式

合同期限

保险公积金

档案

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书》

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第三次无固定期限

学院办理

存放学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员工:

1)退休人员

2)内退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协保人员

《劳务合同》

一年一签

原单位承担

存放原单位

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聘用合同》

一学期一签

原单位承担

-

外籍教师

《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一学期一签或

一年一签

按合同约定

-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有下列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聘用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学院按该条款解除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学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部门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或考核结果,认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由用人部门填写《解除合同员工申请表》,提出解除合同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对于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用人部门未及时解除合同的,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合同员工申请表》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处(室)负责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由分管院长填写《解除合同员工申请表》,提出解除合同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员工解除合同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经批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学院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由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劳动保险的;

4、学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利益的;

5、学院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员工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处(室)负责人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分管院长提出,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交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双方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学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学院撤销或解散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任一方不愿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办理离校手续。是否需要提前?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教师55周岁,其他女职工50周岁。鉴于教育行业的特点,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顺延至本学期结束终止。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四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员工不愿续聘的,不再续聘。学院不愿续聘的,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员工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续聘意愿的表达

合同到期一周前,学院宣传和告知下一年度的发展情况、机构及人员编制、待遇等情况,宣传和鼓励员工续聘后继续工作。有意续聘的员工表达续聘意愿,填写《员工续聘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院方续聘意愿的形成

(一)用人部门提出本部门续聘人员的名单,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

(二)人事部门在各部门续聘人员名单的基础上,制定学院续聘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院长办公会批准续聘的,予以续聘。

(四)处(室)副职、助理职位人员,院长办公会同意续聘的,报董事会备案,予以续聘;处(室)正职院长办公会同意续聘的,董事会批准后,予以续聘。

第二十七条 院方续聘意愿的表达

院方续聘意愿形成后,人事部门向拟续聘员工下达《续聘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对双方皆有意继续聘用的,院人事部门和员工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若对合同条款争议较大而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不再继续聘用。

第二十九条 院领导及董事会工作人员的续聘由董事会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