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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5-23 】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 《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二、提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由80元提高到120元。

3、输卵管绝育术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为进一步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生育费用增长,减轻参保人负担,2012年,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向参保人收取与生育有关的任何费用。

参保职工可本着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服务。

四、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对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医疗机构按最高限额标准拨付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的情况,与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分 类

项 目

原结算标准(单位:元)

调整后最新结算结算标准(单位:元)

净提高待遇幅度(单位:元)

门诊

产前检查

500

800

300

3个月以下

门诊

流产

120

300

180

药流

300

0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80

120

40

住院

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400

500

100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住院

流产

1000

1000

0

药流

800

200

顺产

2000

3000

1000

助娩产

2500

3500

1000

剖宫产

4000

5000

1000

输卵管绝育术

1200

1500

300

输精管绝育术

1000

1500

500

输卵管复通术

3500

3500

0

输精管复通术

3000

3500

500

生育并发症

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政策不变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生育当期合并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