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 《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二、提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由80元提高到120元。
3、输卵管绝育术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为进一步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生育费用增长,减轻参保人负担,2012年,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向参保人收取与生育有关的任何费用。
参保职工可本着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服务。
四、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对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医疗机构按最高限额标准拨付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的情况,与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分 类
| 项 目
| 原结算标准(单位:元)
| 调整后最新结算结算标准(单位:元)
| 净提高待遇幅度(单位:元)
|
门诊
| 产前检查
| 500
| 800
| 300
|
3个月以下
| 门诊
流产
| 120
| 300
| 180
|
药流
| 300
| 0
|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 80
| 120
| 40
|
住院
| 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 400
| 500
| 100
|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 住院
流产
| 1000
| 1000
| 0
|
药流
| 800
| 200
|
顺产
| 2000
| 3000
| 1000
|
助娩产
| 2500
| 3500
| 1000
|
剖宫产
| 4000
| 5000
| 1000
|
输卵管绝育术
| 1200
| 1500
| 300
|
输精管绝育术
| 1000
| 1500
| 500
|
输卵管复通术
| 3500
| 3500
| 0
|
输精管复通术
| 3000
| 3500
| 500
|
生育并发症
| 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 政策不变
|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
生育当期合并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