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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就医服务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6-24 】

市内就医

1、一般门诊: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定点医院、药店进行门诊治疗、购药时,在定点医院、药店的读卡机刷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用社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若社保卡上个人账户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2、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二十二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0551-2613036),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不符合标准的,材料退还本人;符合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申请人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特殊病患者可持社保卡到本人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按政策属于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社保卡上的资金支付,若社保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

3、住院: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保卡到定点医院,通过社保卡读卡机刷卡,首先确认是否属正常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若本人或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不享受医保待遇;确认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参保人员保管,定点医院不得留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持社保卡可用于在其他定点医院、药店门诊购药,但不能同时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和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出院结算时,可用社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若社保卡上个人账户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

异地就医

4、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电话:3536433),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发票等在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5、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持三级定点医院转院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约定的京、沪两地医疗机构;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6、异地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患有政策规定特殊病的,经我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卡;已办理本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凭卡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为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购药,2006年4月1日社保卡开始使用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暂不划入社保卡内,仍按原方式划入医保个人帐户储蓄存折中,2007年1月起,经个人申请,可直接划入养老金社会发放存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住院的可持社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同等医保待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结算:住院后五日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 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当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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