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徽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保障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校名、校址
第一条 校名:安徽外国语学院。
第二条 校址: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2号。
第二章 性质
第三条 学院是由合肥科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主体投资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坚持育人为本、服务社会,优化结构、特色发展,改革创新、质量至上,秉承“学兼中外、知行合一”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计划到2015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达8000人,其中本科生5000人,专科生3000人。2011年拟招收首届本科生500人。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普通专科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
第七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八条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及学院办学条件,建设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专业为主体,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通过选举产生,产生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对所讨论的事项需要形成决议时,董事会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决。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表决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成员简单多数同意即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投票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批准学院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院级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并实施考核、奖惩;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预算、决算;
(五)制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办学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院长可代表学院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编制定额;
(三)提请聘任和解聘学院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和解聘除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学院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对员工考核的奖惩;对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奖惩拥有建议权;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设置二级机构。
第十章 共青团、工会和社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团组织应积极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其它社团,各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定,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院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需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依法自主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并将开办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等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学科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学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制定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指导、检查各学院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等;制定学院学术研究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等;制定教师工作规程和学术规范,负责学风建设;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学院依法自主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按规定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使新生取得相应的学籍。不招收任何没有学籍的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一支素质较高、作风过硬的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依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四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举办者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5.4亿元,其中举办者办学出资3.6亿元,其余为学院办学积累。无国有资产参与。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五章 回报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审批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
第五十九条 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一)除董事会换届外,届内修改章程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的同意。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程序之日起实施。
(四)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外国语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