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二级学院、处、中心等。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含智慧、录播教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指导、督查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督促其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保卫处主要负责督促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负责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会同实验室管理处监管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总务处负责实验室水电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落实学生安全教育类课程计划。
(四)教务处会同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相关实验项目论证与评估。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教师)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实验室相关人员(教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三)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督促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做好实验室有关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教师)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参加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实验,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四)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对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执行学校、二级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物品台账。
(四)积极配合学校及二级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实验室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做好日常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大功率仪器设备、电子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内的电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修工作。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二级单位要对实验室消防器材的归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建立值班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电、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实行安全月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保卫处、总务处、实验实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安全器材、设施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安外〔2017〕4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