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国际学生工作是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方面,是我校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为吸引更多的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激发广大国际学生学习的热情,并对学习和表现优良的学生给予鼓励,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校国际学生的办学规模,使我校的国际学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设立安徽外国语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为规范奖学金评审,保证奖学金评定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吸引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进修生和学历生。
第四条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外国语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须为非中国籍公民,且身心健康;
2.年龄在18周岁至50岁之间;
3.学习成绩及表现优良,课程成绩均分75分以上;
4.未获得其他任何奖学金资助;
5.学习能力和培养潜力好,有专家推荐、相关奖励表彰、或学术成果证明。
第六条 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交换生不能申请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及期限
第七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同时须和学校签署承诺协议书,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转学而违约的须退还已发放资助,并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第九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如下:
特别奖:10000元/人
一等奖:6000元/人
二等奖:4000元/人
三等奖:2000元/人
第四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办法
第十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由申请者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在国际交流处申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需提交:
1.《安徽外国语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上一学期成绩证明
3.国际学生个人总结陈述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国际学生奖学金时间为每年6月1日前。
第五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原则和年度评选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安徽外国语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国际交流处、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处负责奖学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科生(包括汉语预科生)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本科生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初审汇总材料和建议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处。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时间: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六月)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完成上一学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无重修现象,平均成绩在全校所有同层次国际学生中排名位于前50%,或均分75分以上;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学习勤奋,态度端正,出勤良好;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1.国际交流处向国际学生宣传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目的及意义,对申报工作的要求进行说明解释;
2.由学生本人参照奖学金申请条件和要求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提交申请材料;
3.二级学院负责人根据国际学生成绩,结合每位国际学生平时表现,广泛征求国际学生相关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报送国际交流处;
4.国际交流处负责组织召开校评委会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评议,确定最终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六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原奖学金生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下一学年奖学金,享受资助最长期限不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一个月以上的,暂停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评选结果和奖学金发放变动情况报送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汇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国际交流处负责拟文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和校领导签发,学校发文将最终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通知相关学院及部门。
第七章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以货币形式由财务处打入银行卡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对外国国际学生的管理,充分发挥国际学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对触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将根据情况停发奖学金,直至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及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安徽外国语学院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机构为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