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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 2015-05-21     热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达到毕业条件者;

2.未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4.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正常补考或重修后及格者;

6.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过记过或以上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且达到毕业条件、论文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有重要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或有突出表现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七条 学士学位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第四、五、六条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讨论通过后于每年6月上旬向教务处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2.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于6月中旬前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校、院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二年。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该二级学院院长担任。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届本科生、专升本毕业生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