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风建设 > 正文

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安徽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 2020-10-30     热度:

安徽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以安徽外国语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外单位人员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以学院为主体,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院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调查、认定等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资料,保证科研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和初步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科研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院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项调查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五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学术委员会须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 对在校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将有关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递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院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