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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时间: 2018-11-02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术风气,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所有在编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以安徽外国语学院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安徽外国语学院工作的兼职人员等(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章工作规范

第三条安徽外国语学院的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罚 则

第五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制度保障

第六条加强学术风气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术风气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教职工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学校组织专家讲解《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把学术道德教育列入教师岗位培训的内容,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

(二)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学校把教师队伍学术风气建设作为学术风气建设专项教育工作实施重点。学校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内化为自觉行动。

(三)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坚持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四)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示、异议材料复核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在校园网主页开辟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宣传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学校将按年度发布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学校应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实现学术风气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推进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领导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原则上不超过9人,由主任委员聘任。院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九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十条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全校教职工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