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 > 正文

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21-11-05     热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制四年。本科生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3-6年,对休学创业的在校本科生,学习年限最长为8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或8年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取消学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身心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的(前提是学校有这样的相关专业),且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治疗。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注册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教育教学计划

1、教育教学计划(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修读相应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2、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2)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是指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指根据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和兴趣选修。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同时建设与利用网络课程,开设出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3、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的教育教学环节都赋有相应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包括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获取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 主辅修

为了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根据需求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可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完成校内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未完成校内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其所学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  

1、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通过,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通过,不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2、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则需重修,重修考核通过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不合格者,须继续重修,直到合格为止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3、任何课程未经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不取得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经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国际、校际交流、教育教学计划变更、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其原来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上述学校认定的已修课程(学分)可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进行课程(学分)替换。

5、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设计、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修

1、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培养计划变动或该专业停止招生,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申请选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或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

   2、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相关教学院部统一排课。

   3、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重做)一次。毕业前重考(重做)时间定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上旬进行,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选修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同模块得其它课程重修。

   5、凡旷考和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直接申请参加重修。

   6、学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课终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直接以“0”分记,课程绩点为0,直接申请参加重修。

  (1)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无故缺课(含实验、实习)达课程学时1/3(含)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2)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5次以上者;

  3)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免听

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申请免听:

1、学生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以申请课程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2、重修课程与其它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该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间听手续。

   学生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须按时完成平时作业、课程实验和阶段性测验等,才能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政治理论课一律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免修

   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申请的课程。

   第十五条 先修

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5,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在开课一周内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先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

1、学生课程成绩全程如实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学生评奖、评优评先以第一次考核成绩作为依据。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综合参照课堂讨论、作业、设计、测验、出勤和实验等等环节进行评定,课终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课终考核成绩一般为70%-5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3、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教学才能完成的课程,每个学期的教学部分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4、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无论成绩高低,一律60分或及格记载,课程绩点为1,不通过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课程绩点为0

   5、重修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在成绩后注明“重修1、重修2、...”字样),在有重修成绩前提下,该门课程计算学分绩点时按最好重修成绩计算

   5、对于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旷考、违纪作弊、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和设计论著行为者,成绩登记时按“0”分记载,同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课程绩点为0。

第十七条  查卷与成绩更改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只查漏改、错改、漏统和错统,宽严不查)。核查试卷应在开课院部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成绩出现差错的可予以更改。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八条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1、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 ~ 100分

80 ~ 89分

70 ~ 79分

60 ~ 69分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4.0 ~ 5.0

3.0 ~ 3.9

2.0 ~ 2.9

1.0 ~ 1.9

0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补考绩点

1.0

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1.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培养方案中除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教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等以外所有课程均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畴。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同专业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核实,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1、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没有按时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置缓考。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3、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步进行。未如期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缓考或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所旷考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 1、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活动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2、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课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3、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学校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

    5、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批程序同上。

    6、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二级学院内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

    7、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8、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同时停授或取消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设计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设计;

  (7)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认定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2、凡有上述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和其他学术称号、荣誉等资格,已授予的将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与管理方式,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

1、学生在入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第二十四条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履行相关手续,都可在本校重新选择专业。原则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都允许转专业,但转入新专业后,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作学分替换认定后,所短缺的课程学分须补修。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学生因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原因留到下一年级,而学生原所修读专业在该年度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专业停招或停办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校内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转专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

学生转专业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转学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等学籍异动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生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报教务处备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补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休学创业的为8年)内完成学业。

1、学生因事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其中因病休学和创业休学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半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导致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等停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具体流程为: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家长签字,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患病等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7、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作为创新创业学分或替代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实习学分;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和国防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8、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因停招、停办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警告、转年级、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给予学期学业警告。由学院审核签发“学业警告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发文,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并由学院告知学生及家长。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核时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学业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24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降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学习期内只能试读一次。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试读期满后,累计短缺学分降至16学分以下者,可继续跟班就读;累计短缺学分仍≥16学分者或以后再次受到降级处理者,都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入上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完成本年级全部学分前提条件下,通过先修完成上一年级课程全部学分2/3(含)者,可申请转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

   1、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因下列学习业绩原因,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在校总时间不超过6年)。

  1)因短缺学分未获毕业资格做结业处理者;

  2)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而未获学位者;

因上述两款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学习期满时,达到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颁发日期填写。

  3)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者。

2、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3)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集团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视重修课程情况,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

   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学习。

   2)经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每学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所在院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同堂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

   (6)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3(含)节以上者;

   8)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如属其它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3、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5)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体能测试合格;且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均合格,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包括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网络课程)或重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一次或补完所短缺的学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再办理学位证书。

2、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结业生也可在结业离校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结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体能测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4、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综合素质学分未完成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补修完成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5、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我校2016级学生起开始施行。2015级以前学生仍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外教[2012]14号文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外国语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安外院[2016]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信息以录取信息为准,不得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新生请假由招生办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档案收集

1、新生报到后1个月之内,各二级学院核对、登记新生档案后,辅导员将新生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档案室管理员负责签收。

2、新生报到后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档案,至移交档案室期间应妥善保管于档案柜内。不得做任何改动或遗失。

3、班级辅导员在工作发生变更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二级学院安排专人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共同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复查不合格者由各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向相关单位上报处理情况。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证明短期治疗可以具有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应当在下学年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需出具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之内缴齐当学年学费后方能注册。每学期注册时,辅导员负责将学生欠费情况如实在注册登记表上记录并报教务处,同时将已缴费学生的学生证送至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办理暂缓注册、请假手续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批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二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以及实施次数,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未经教务处批准,各教学单位不得将考试课改为考查课,也不得将考查课改为考试课。

1、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通过教务系统认真录入并备份学生学业成绩,学生毕业后将成绩打印件及电子版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同时,各二级学院均须认真保留学生的原始成绩及其电子档案,不得遗失,保管者工作调动时应列入移交。

2、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成绩统计表交教务处备案。学生记分册、试卷保存时间专科不少于毕业后三年。                                

3、学生考核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争分,也不得要求直接查卷。如认为评分不当,可向二级学院反映,经二级学院同意由任课教师按评分标准复核,若确有不当方能更改。对因争分而无理取闹或要挟教师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要求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不得不经考试,随意送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考试成绩百分制,考查成绩等级制,等级制即: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记分。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条目执行。平时成绩要有明确标准,不得任意送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需按时补考。因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基础部批准,可选修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缓考和旷考的处理:

   1、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因病请假应当有医院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缓考申请教务处原则上不予承认。

被批准缓考者一般参加学期补考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住院、家庭突发重大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课程),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缓考。缓考未通过者,只能在毕业前补考一次。缓考试卷的难度及要求应与正式考试相同,不得降低要求。

2、旷考。缓考申请未经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无故或蓄意旷考可取消毕业前补考机会,如旷考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考场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总成绩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严重作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情节较轻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在全国大学英语专业等级考试等全国性、国家级考试中的作弊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处理参考国家对相关考试处罚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上课考勤统一使用《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情况记录表》。

1、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事宜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2、旷课处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具体按如下规定办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至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5至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7至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至6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2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累计后计入考勤;

7)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8、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9、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本学期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一并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2、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主课对待。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十七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跟班试读。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含)以下不及格者,跟班试读,学生所在学院向该生下发预警通知。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1)学生每学年补考后,一学年内有4门课程不及格的;

2)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大于4门,小于等于6门者。

第二十条  降级试读。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5门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大于等于7门或连续留级2次或累计留级2次者,将做退学处理。因此条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试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可准许降级试读一年。试读结束,不及格(含补考后)课程降到4门(含)以下者,可跟班继续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应交纳试读期学费。

(注:三年级学生不再办理留级和降级试读)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集中实践环节等不及格,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杂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实行留级。留级学生将由教务处下发正式文件,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备查。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学习者;

 3、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义务兵役退伍的学生复学时,原录取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学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办理新生转专业事项,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审批材料由教务处存档,作为学籍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5〕4号)执行。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转学管理暂行办法》。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进行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拟转入学校当年转入专业相应年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跨学科门类的;

7、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应予退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三年级的学生必须在当年完成学业,不再进行任何形式(除退学或开除学籍外)的学籍异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校支持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本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休学创业计划书,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上报教务处批准。具体处理办法参考我校休学创业相关文件。学期中办理休学者,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成绩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复学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应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期满,如逾期两周末办理复学手续,予以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所学课程不予免修。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病症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超过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与家长,或以学校公告的形式在校内公示15天,视同送达,同时行文并由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学生申请退学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行文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具有学籍的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参加了毕业实习且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课程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补考不及格课程一次,补考课程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可按照实际情况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形,按相近条款处理。确属极特殊的情况,由教务处研究后做出相应处理。与本细则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