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特设立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结合实际,制定本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每学年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是 3000 元/人、2000 元/人、1000 元/人、500元/人。原则上获奖人数占学校学生数的 10%。具体人数以每年下发通知为准。
1、热爱祖国,热爱所学专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以上,无不及格科目或未达到 1.0 学分;
5、认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二)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 3%且平均学分绩点≥3.5 或平均成绩≥85分。
(三)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 5%且平均学分绩点≥3.3 或平均成绩≥83分。
(四)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 8%且平均学分绩点≥3.1 或平均成绩≥81分。
(五)申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全额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 10%且平均学分绩点≥3.0或平均成绩≥80分。
第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七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办公会议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校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获奖学金的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其他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