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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0-10-30     热度:

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复核、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疑问,由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于每年 12 月 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