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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0-10-30     热度:

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且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学生的家庭收入、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七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做好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需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纪检监察、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

(四)每个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经济状况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全院(部)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纪检监察、学生管理、财务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

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安外学〔2019〕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