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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 2017-06-13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学制三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对休学创业的在校专科生,学习年限最长为7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或7年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五条在校专科生在毕业前一年不再办理留级、降级试读、转学、转专业、休学和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取消学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身心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的,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无相关专业的,取消学籍。

2、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治疗。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注册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教育教学计划

1、教育教学计划(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修读相应课程。

2、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2)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是指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指根据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和兴趣选修。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同时建设与利用网络课程,开设出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

1、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将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2、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在校期间给于补考或补做一次。

3、凡旷考和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学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课终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直接以“0”分记,课程绩点为0,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1)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无故缺课(含实验、实习)达课程学时1/3(含)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2)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5次以上者;

(3)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5、学生在校期间,经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国际、校际交流、教育教学计划变更、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其原来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上述学校认定的已修课程(学分)可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进行课程(学分)替换。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成绩记载

1、学生课程成绩全程如实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学生评奖、评优评先以第一次考核成绩作为依据。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综合参照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测验、出勤和实验等等环节进行评定,课终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课终考核成绩一般为70%-5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3、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教学才能完成的课程,每个学期的教学部分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4、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无论成绩高低,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不通过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

5、对于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旷考、违纪作弊、剽窃、抄袭行为者,成绩登记时按“0”分记载,同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十三条查卷与成绩更改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只查漏改、错改、漏统和错统,宽严不查)。核查试卷应在开课院部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成绩出现差错的可予以更改。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四条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核实,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1、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没有按时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置缓考。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3、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所旷考课程的补考或缓考,毕业前安排补考一次。

第五章学习纪律

第十六条1、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活动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2、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课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3、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学校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

5、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批程序同上。

6、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二级学院内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

7、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8、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同时停授或取消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认定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2、凡有上述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与管理方式,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专业

1、学生在入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履行相关手续,都可在本校重新选择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毕业前一年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转专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

学生转专业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转学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学校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等学籍异动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转专业、转学以前所通过的课程,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作课程替换认定后,所短缺的课程须补修,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5年(休学创业的为7年)内完成学业。

1、学生因事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其中因病休学和创业休学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半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导致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毕业前一年不再办理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等停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具体流程为: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家长签字,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患病等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7、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作为创新创业学分或替代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实习学分;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和国防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8、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因停招、停办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升级、试读、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升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跟班试读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超过2(含)门不及格的,跟班试读,学生所在学院向该生下发学业警示通知。

第二十六条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1)学生每学年补考后,一学年内有4门课程不及格的;

(2)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大于4门,小于等于6门者。

第二十七条降级试读

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5门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大于等于7门,将做退学处理。因此条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试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可准许降级试读一年。试读结束,不及格(含补考后)课程降到4门(含)以下者,可跟班继续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应交纳试读期学费。

第二十八条公共体育课、集中实践环节等不及格,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九条留、降级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杂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毕业前一年不再办理留级和降级试读。留、降级学生将由教务处下发正式文件,作为学籍变更的依据。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备查。

第三十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

(6)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3(含)节以上者;

(8)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如属其它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网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3、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5)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体能测试合格;且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结业

1、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包括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网络课程)或重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体能测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5、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