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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 2018-01-05     热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办法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使用,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指派资助联络员专门负责,定期对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困难学生档案,配合学校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合同的学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生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临时岗位于用工前3日内)向学生处申报,经由校人事处初步审核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十三条未经审核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支付酬金。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具体程序:

(一)学生处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在校园网统一发布招聘通知;

(二)有意愿的学生如实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固定(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附件2),由辅导员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意向的用人部门报名,用人部门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报名,对申请者进行考核、选聘,被录用的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正式安排受聘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二)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管理与劳酬发放

第十六条各学院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提高学生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达到以工促学的目的。

第十七条校内设岗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约。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按校人事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各单位依据学生处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考核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并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附件3)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月底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上报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按月将工资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条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的设岗单位,酬金由该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