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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 2017-07-02     热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且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资助联络员、辅导员。

(四)每个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各班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

第四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殊困难:烈士子女、孤残学生、父母双残、父母均失去劳动力、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或亡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困难:家庭贫困、父母一方残疾、父(母)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情形。

(三)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