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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 2018-05-10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校内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第四条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另行统计,不计入5%的经费提取基数。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享受校内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又无力支付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贫困生资助原则上每年申请办理一次。学生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资助的学生须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学习刻苦,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第九条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

第十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由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初审,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在班级公示无异议之后统一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 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

(3) 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拟定资助意见,提交学校领导研究。

第十三条学校对首次申请及以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贫困生,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贫困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资助的必要。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公示。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奖学金: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校级奖学金和单项奖评定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家庭被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烈士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因公牺牲家庭的学生)和家庭重大变故或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根据我校学生贷款情况,及时支付助学贷款补偿金。

第四章对违规及弄虚作假者的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