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 > 正文

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17-07-02     热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评优评先;

(二)奖助学金;

(三)学业处理;

(四)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督导室、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的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共同组成。

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七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学校会将任命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及相关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及相关部门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二级学院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二级学院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当主任因故不在校且时间较长,由副主任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