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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 2017-09-02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六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200元(不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两人(含两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偷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座椅板凳等财物,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并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等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假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凡持械打架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第十六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通过信件(含电子信件)、短信、网络或其他形式诬告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规定,在异性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校园,视情节严重,给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禁止吸烟、酗酒。对因吸烟、酗酒而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责任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禁使用酒精炉、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禁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严禁乱拉电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在校园内非指定场所焚烧废纸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租住(特殊情况除外),未履行有关手续外出租住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五)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2学时至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5学时至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7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至6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63学时以上(含63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下且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实践环节1天按6节计。

(七)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九)旷课、事假累计超过5节或迟到、早退超过5次,该学年不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各类评优、评奖。

(十)学生连续旷课两周,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及其他行为的,除本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八)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校内人工湖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传播不实的有损学校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形象的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12个月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学年各种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校内外评优评先资格;

(二)追回部分奖金;

(三)本科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

第二十九条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根据违纪情况分别负责,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审核;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查证核实后,下列各项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根据学生处分期现实表现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党团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