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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 2017-09-01     热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学生应当秉承“学兼中外 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见《安徽外国语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推行校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

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

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制定寝室公约,积极参与宿舍文化建设,争创文明宿舍 。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十九学校每学年开展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二十学校每年开展学生评奖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学校每年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完善“奖、助、贷、勤、补、免”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树立诚信、感恩意识,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十二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三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 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二十四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十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一律出具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十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十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章 附 则

三十六关于学籍、学生公寓、校园秩序、违纪处分、学生申诉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三十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