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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聘任办法

来源:      时间: 2013-11-12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用人制度,强化竞争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实行聘用制,除院长、副院长等院领导及董事会工作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外,所有教职工由学院聘用。

第二章教职工的聘用

第三条员工聘用的基本原则: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用。

第四条聘任员工的基本要求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师德,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

2、具有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严谨治学 ,为人师表,与时俱进;

3、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4、具有与所授学科教学相适应的资格、学历和能力;

5、身体健康。

(二)辅导员的基本要求

1、品行优良,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

(三)非教学人员的基本要求

1、品行优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4、与时俱进,具有不断进取的精神 ;

5、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的背景和能力;

6、身体健康。

第五条聘前准备

(一)定岗定编

学院人事部门根据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运行情况,认为需要调整的拟定下一年度《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的调整方案》。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学院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及下一年度在校生人数预测等拟定下年度教职工年度定编方案,教职工年度编制方案包括《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的调整方案》、《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编制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会批准。以上方案制定后原则上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按制定程序修改、批准。聘用人员的人数和职位不得突破年度编制方案的上限。

(二)制定缺额人员补充计划

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编制方案,在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教学人员年度缺额补充计划》和《非教学人员年度缺额补充计划》,缺额人员补充计划要明确缺额人员职务(职称)、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普通话水平、口才、交际能力、计算机水平、是否要求住校等。缺额人员年度补充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聘用程序

(一)招聘信息发布

用人部门根据需求申报用人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统一发布用人需求信息。通过社会和校园招聘会、网络媒体、内部员工推荐、介绍等形式进行招聘。

(二)接收整理应聘资料

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资格证等能证明其身份、学历、资格和能力的有关证件。人事处负责将收集的应聘材料按部门和岗位进行分类整理,通过资料审阅将初审合格的应聘材料分发到各用人部门。

(三)初选

用人部门接到初审合格的应聘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选工作并将初选结果和材料反馈人事处。

(四)面试(试讲)

人事处通知并统一安排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应聘者进行面试。对聘用教师的进行试讲,试讲和面试可合并进行。

1、教师岗位的试讲工作应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组织,5-7人对口专业骨干教师参加的试讲小组来完成。

2、辅导员岗位的面试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

3、其他岗位初试由各用人部门负责人组织安排。

4、处(室)正、副职和特殊人才由人事处负责安排面试。面试应由院领导、人事处组成的面试领导小组共同参与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复核

对拟聘用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对其提供的各种材料及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核实和了解,签署复核意见。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应聘者不适合聘用的不予聘用。

(七)批准

人事部门将拟试用人员名单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试用。聘用处(室)正职除院长办公会同意试用后,还需报董事会批准。

(八)培训

对拟试用人员,上岗前应进行2—3天的系统培训,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组织。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体检

对拟试用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及应聘者本人情况,由人事部门决定是否体检,体检由人事部门组织。体检内容及体检医院由人事部门指定,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试用。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试用

对于培训及体检合格者,人事部门安排试用,试用期工资按学院工资制度执行。在试用期内,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试用者表现随时向人事部门建议终止在本部门的试用,人事部门复核后终止试用。人事部门也可根据试用者的表现决定终止试用。

(十一)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填写《试用人员考核意见表》,认为适宜聘用的,提出正式聘用建议,人事部门审核认为适宜正式聘用的,签署正式聘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准予聘用,处(室)正职职位人员,还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另文规定。

第八条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另文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员工正式聘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聘用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外聘教师聘用合同》、《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采用不同的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对符合社会保险条款的员工学院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对需要将人事档案转入学院的,档案转入学院进行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用工形式、合同形式、合同期限、保险、档案见下表:

用工形式

合同形式

合同期限

保险

档案

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书》

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第三次无固定期限

学院办理

存放

学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员工:

1)退休人员

2)内退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协保人员

《劳务合同》

一年一签

原单位承担

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聘用合同》

一学期一签

原单位承担

外籍教师

《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一年一签

按合同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一年一签

不承担

备注:院级领导的合同形式、聘用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解聘与辞聘

(一)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有终止合同的意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合同到期,双方即终止合同关系。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约,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聘用的;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3、学校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侵害教职工权益,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约。

第十六条解聘及辞聘程序

(一)学院解聘职工,依据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或依据部门提出的建议,人事处核实情况是否属实,报院长批准,由部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要求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批准,通知本人。

(三)员工离职需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填写《教职工离职交接表》,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及账目结算。员工离职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不予进行工资结算,不负责办理档案关系等事宜。

(四)职工辞职或被解聘,学院应与其签订合同终止通知书。原聘用合同自动废止。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学院撤销或解散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任一方不愿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65周岁,女教师60周岁,其他女职工55周岁。鉴于教育行业的特点,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顺延至本学期结束终止。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续聘

第二十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员工不愿续聘的,不再续聘。学院不愿续聘的,不再续聘。不再续聘的员工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续聘意愿的表达

合同到期一周前,学院宣传和告知下一年度的发展情况、机构及人员编制、待遇等情况,宣传和鼓励员工续聘后继续工作。有意续聘的员工表达续聘意愿,填写《员工续聘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院方续聘意愿的形成

(一)用人部门提出本部门续聘人员的名单。

(二)人事部门在各部门续聘人员名单的基础上,制定学院续聘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院长办公会批准续聘的,予以续聘。

(四)处(室)正职,院长办公会同意续聘的,还需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后,予以续聘。副职、助理职位人员,院长办公会同意续聘的,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院方续聘意愿的表达

院方续聘意愿形成后,人事部门向拟续聘员工下达《续聘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对双方皆有意继续聘用的,院人事部门和员工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若对合同条款争议较大而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不再继续聘用。

第二十五条院领导及董事会工作人员的续聘由董事会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