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维护预算严肃性,增强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属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章程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长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进行编制,是高校组织日常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 预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年度预算的拟定、预算调整的拟定。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预算编制,拟定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控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收支项目,均以零为基底,不以上年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谨慎预计或有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基本支出预算必须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并保证教科研任务的完成,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学费收入的13%并保持逐年增长,同时确保贫困学生资助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保证政策性规定的刚性必需支出。
(二)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专项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校财力状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四)基建、维修项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立项。
(五)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经费,以利于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指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指学校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照其功能分类为:
(一)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日常运行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等。
(三)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指出,包括贷款利息支出、预留机动经费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部门)预算申报表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学校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各责任单位(部门)预算申报表,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三)根据校长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财务部门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改、调整,经校长同意后报送董事会审定。
(四)根据董事会意见,财务部门对预算方案进行再次修改调整,确定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最后由董事长签批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部门)应依照学校规定或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坐支、设立“小金库”和私设“账外账”。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实施,责任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责任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校长审议后行文报送至董事会审批。对预算执行中违纪违规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实际责任人,根据其性质和后果依法依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学校指定财务部门负 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督查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差、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