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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24-07-10     热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能,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证学院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购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器具、办公用品等;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课桌、椅等;

3.学院认为应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达不到以上规定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可分为:1、教学设备;2、办公设备;3、图书设备;4、公寓设备;5、生活器材;6、食堂设备;7、浴池设备;8、教学家具;9、基础设施;10、机动车辆;11、工具器具;12、体育器材;13、图书及音像制品;14、房屋等十四大类。

说明:本办法涉及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以及房屋等不动产,图书及音像制品、学院不动产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和任务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的确定、固定资产添置、入库、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处置及固定资产的清查、抽查、盘存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领用人即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领用人,共同承担保管责任。以部门名义领用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

(一)固定资产的添置遵循合理配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进行添置。

(二)固定资产的添置遵循节约的原则,能不添置的不予添置,能暂不添置的暂不添置。

(三)添置固定资产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

1.批量添置的固定资产,每学年一次,添置程序如下:

经手人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初审→资产管理科每学年结束汇总填制《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分管财务院长审核→董事长审批

2.零星添置的固定资产,每月一次,添置程序如下:

经手人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初审→资产管理科每月月末汇总填制《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分管财务院长审核→董事长审批

3.急需添置的固定资产,添置程序如下:

经手人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初审→资产管理科审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核→董事长审批

(四)资产管理科在上报审批前,先查看库存,仓库里有库存的,不再上报。

(五)《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必须按规范要求填写清楚,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申购部门等信息。

(六)《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按照《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

(一)所有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先验收、后入库”,由采购经办人员到仓库现场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经办人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收入库。对于需安装方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安装后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科共同填写验收报表,无任何问题后方可进行验收入库。验收时,仓管员应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并完整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给采购人员,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交资产管理员。入库时,采购经办人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对于暂时没有发票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入库,事后补交。

(二)添置的固定资产入库应坚持“谁采购,谁入库”的原则,采购人员对采购固定资产的质量承担责任。

(三)添置的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时,仓管员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验收,对于技术性强、仓管员本人无法验收的应通知技术人员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入库。

(四)对于大宗物品,由资产管理科联系申购部门组织、安排人员装卸。

(五)固定资产退库参照入库手续办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一)固定资产的领用应体现节约的原则,严格按《固定资产配置标准》领用。各部门若因原固定资产损坏或更换领用固定资产,应在领用的同时将原有资产进行退库,办理退库手续。

(二)领用固定资产应到资产管理员处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按以下程序审批;

领用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

(三)固定资产出库后仓管员应在《固定资产领用单》上签字并将固定资产出库地址填写在领用单上,其中一联交资产管理员。

(四)《固定资产领用单》必须由领用人本人签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领用的固定资产,领用人均需签字,以部门名义领用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单上应详细填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五)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以部门负责人名义领用,部门负责人承担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

(六)非本学院人员,一律不得领用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迁移、变更。

(一)固定资产的借用

1.对于临时性从仓库借用固定资产的,需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资产借用单》,并按领用程序审批:

借用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

借用结束应及时返还仓库。在借用期间由于借用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遗失的,借用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2.对于临时性从他人借用固定资产的,借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造成人为损失的,由原领用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原则上借期不得超过7天。

(二)固定资产的迁移

对领用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擅自迁移使用地点,确需迁移使用的应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资产迁移证》,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迁移人(保管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

(三)固定资产的变更

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允许擅自变更固定资产使用人,如确需变更的应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资产变更单》并按领用程序审批:

转接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

固定资产的变更由转接人双方自行核对固定资产数量和质量,变更后,接收人对于固定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维修

(一)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不得擅自移动、拆卸和处理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二)对于教学设备中价格昂贵、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维护。

(三)非经固定资产保管人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四)对照相机、数码相机等使用频率较高、使用部门较多的办公设备,由院办公室领用,承担保管责任,其它部门需借用时,由借用人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单》,到院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五)固定资产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具体维修规定见《维修管理办法》。

(六)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按原购买价值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承担维修费用。

保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和维修费用;保管人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具体使用人或指定保管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追究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七)对于需出学院大门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固定资产出门证》并经门卫确认后方可出学院大门。学院车辆驾驶员对装入车辆欲运出学院大门的固定资产应查验是否有经资产管理科开具的出门证。

(八)固定资产保管人离职的,需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将离职人名下所有资产变更给接替其岗位人,对于无岗位接替者的,必须到仓管员处办理固定资产退库手续,由仓管员收回其领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并开具退库单,固定资产保管人凭仓库保管员开具的退库单到资产管理员处确认签字后,方可离职。部门负责人离职,资产管理员现场清点,由部门副职、助理或临时负责人领用保管,部门负责人到岗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失、出售等。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按以下程序审批:

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董事长

(三)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或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损毁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送到学院废旧物资仓库。

(四)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售。对于多余闲置或已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可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批后由财务部门出售。

(五)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按月核销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抽查

(一)每学期期末,资产管理科会同财务处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二)每月月末,资产管理科对库存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三)清查时,资产管理员应填制《固定资产盘存表》。

(四)对于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闲置等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收回仓库保管。

(五)对于清查发现固定资产丢失的,按报失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和《固定资产赔偿表》按报废程序审批。

(六)资产管理员每月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同时出具抽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现固定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因管理失误,造成固定资产重复购买的。

(六)其它应予追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