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与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6-12 】

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与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1.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安徽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暂行规定

4.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5.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6.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7.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8.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9.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部分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暂行管理办法

10.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

11.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12.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3.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14.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15.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16.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17.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18.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科研论文奖励办法

19.安徽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安徽外国语学院“优秀班级”评选办法

21.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2.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3.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24.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25.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6.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7.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制四年。本科生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3-6年,对休学创业的在校本科生,学习年限最长为8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或8年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取消学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身心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其他相关专业要求的(前提是学校有这样的相关专业),且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2.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治疗。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注册的程序和办法,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教育教学计划

1.教育教学计划(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修读相应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2.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2)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是指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指根据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和兴趣选修。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同时建设与利用网络课程,开设出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3.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的教育教学环节都赋有相应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包括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获取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主辅修

为了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根据需求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可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完成校内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未完成校内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其所学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

1.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通过,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通过,不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2.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则需重修,重修考核通过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不合格者,须继续重修,直到合格为止 。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3.任何课程未经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不取得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经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学生因国际、校际交流、教育教学计划变更、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其原来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上述学校认定的已修课程(学分)可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进行课程(学分)替换。

5.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设计、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修

1.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培养计划变动或该专业停止招生,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申请选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或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

2.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相关教学院部统一排课。

3.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重做)一次。毕业前重考(重做)时间定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上旬进行,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选修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同模块得其他课程重修。

5.凡旷考和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直接申请参加重修。

6.学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课终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直接以“0”分记,课程绩点为0,直接申请参加重修。

(1)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无故缺课(含实验、实习)达课程学时1/3(含)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2)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5次以上者;

(3)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免听

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申请免听:

1.学生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以申请课程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2.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该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间听手续。

学生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须按时完成平时作业、课程实验和阶段性测验等,才能参加课程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政治理论课一律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免修

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申请的课程。

第十五条 先修

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5,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在开课一周内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先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

1.学生课程成绩全程如实记载,以反映原始记录。学生评奖、评优评先以第一次考核成绩作为依据。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综合参照课堂讨论、作业、设计、测验、出勤和实验等等环节进行评定,课终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课终考核成绩一般为70%-5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3.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教学才能完成的课程,每个学期的教学部分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4.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无论成绩高低,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课程绩点为1,不通过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课程绩点为0。

5.重修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在成绩后注明“重修1.重修2....”字样),在有重修成绩前提下,该门课程计算学分绩点时按最好重修成绩计算。

6.对于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旷考、违纪作弊、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和设计论著行为者,成绩登记时按“0”分记载,同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课程绩点为0。

第十七条 查卷与成绩更改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只查漏改、错改、漏统和错统,宽严不查)。核查试卷应在开课院部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成绩出现差错的可予以更改。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八条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1)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4.0 ~ 5.0

3.0 ~ 3.9

2.0 ~ 2.9

1.0 ~ 1.9

0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补考绩点

1.0

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培养方案中除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国防教育、形势与政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教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教育实践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等以外所有课程均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畴。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同专业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核实,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1.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没有按时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置缓考。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3.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步进行。未如期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安排缓考或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所旷考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五章学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1.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并在活动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2.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课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3.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学校医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

5.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书面请假,补请假审批程序同上。

6.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二级学院内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

7.学生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8.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应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同时停授或取消相应的学术称号、荣誉等,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设计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设计;

(7)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认定为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2.凡有上述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和其他学术称号、荣誉等资格,已授予的将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与管理方式,具体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

1.学生在入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第二十四条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履行相关手续,都可在本校重新选择专业。原则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都允许转专业,但转入新专业后,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作学分替换认定后,所短缺的课程学分须补修。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学生因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原因留到下一年级,而学生原所修读专业在该年度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专业停招或停办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校内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转专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

学生转专业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转学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具体处理办法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等学籍异动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生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报教务处备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补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休学创业的为8年)内完成学业。

1.学生因事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或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因事累计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1/3以上的。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其中因病休学和创业休学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半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学生因休学而导致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补贴等停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具体流程为: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家长签字,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患病等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7.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作为创新创业学分或替代部分或全部相关专业实习学分;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和国防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8.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连同休学等有关通知,经学院同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或患病休学的学生,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因停招、停办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警告、转年级、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给予学期学业警告。由学院审核签发“学业警告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发文,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并由学院告知学生及家长。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核时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学业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1.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24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降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学习期内只能试读一次。退学试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试读手续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试读期满后,累计短缺学分降至16学分以下者,可继续跟班就读;累计短缺学分仍≥16学分者或以后再次受到降级处理者,都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入上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完成本年级全部学分前提条件下,通过先修完成上一年级课程全部学分2/3(含)者,可申请转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

1.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因下列学习业绩原因,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在校总时间不超过6年)。

(1)因短缺学分未获毕业资格做结业处理者;

(2)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而未获学位者;

因上述两款原因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学习期满时,达到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颁发日期填写。

(3)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者。

2.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3)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集团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4)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视重修课程情况,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

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学习。

2)经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每学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所在院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同堂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时,两周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

(6)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3(含)节以上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1)如属自愿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如属其他类型退学,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3)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3.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4.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5)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体能测试合格;且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包括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网络课程)或重做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一次或补完所短缺的学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再办理学位证书。

2.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结业生也可在结业离校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结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体能测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补测一次,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4.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综合素质学分未完成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补修完成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予学位。

5.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我校2016级学生起开始施行。2015级以前学生仍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外教[2012]14号文执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2.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平均学分绩点≥1.8。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和列入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范围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4.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但平均学分绩点<1.8者(计算方法同第3条3款)。

5.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和设计论著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一般亦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如其在受处分后确有公认的突出成绩(不含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设计1篇或艺术作品1部,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各类知识产权证书1项者。

2.在校期间,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一级行业协会、教育部教指委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1项(以学校教务处文件为准)者。

3.在校期间,主持完成校级(含)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1项者。

4.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者。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1项(含)以上者。

6.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1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及以上证书,或2项不同工种的中级证书者。

7.参加行业和其他机构组织的认证考试,获得相关专业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者。

8.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考试,被正式录用者。

9.毕业当年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选拔,被正式录用者。

10.毕业当年参加“士官”选拔,正式应招入伍者(以入伍通知书为准)。

11.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12.毕业时通过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13.学习年限内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30%者(按平均学分绩点高低衡量);

1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与学生获得毕业文凭同一年度。在基本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或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学业原因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完成学业,获得毕业文凭且符合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有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受奖惩情况、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审议的学生名单造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签后,办理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按时上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6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十四条 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复议,情况属实的,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第十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3级-2015级本科生按原规定执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现就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和院系要充分认识新生复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严密程序,严格把关,认真查验,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切实有效,将复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工作由各二级教学学院负责完成。

1.所有报到新生必须为新生本人,任何人不得代报;

2.新生报到时须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专升本新生还须持有专科毕业证书),三者缺一不可。

3.各学院务必认真核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与招生办提供的《新生名册》上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注意核对新生准考证、身份证、档案上的照片与学生本人是否一致。对初审中发现考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照片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应及时上报校招生办,招生办必须严格按规程迅速复核、查实。

(二)复查

复查工作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招生办牵头,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和相关教学院部参与共同完成。

1.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2.任务分解。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处将安排全体新生进行电子照片采集,相关班级辅导员在接到通知时应及时将本班级新生带到指定地点进行电子照片采集,不能遗漏一人,对未能按时参加电子照片采集的新生要重点审核,并另行安排时间采集电子照片。

(2)新生电子照片采集完成后,招生办将安排专人将采集的电子照片和其电子档案中的电子照片进行比对,审查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对于“专升本”入学新生还须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其专科毕业证书是否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3)学生处负责新生身体健康体检工作和新生心理健康测试评价工作。

(4)相关学院负责艺术类专业新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承担复查任务的相关单位,在复查工作开始前要拿出工作方案,复查结果统一报招生办汇总,由招生办统一形成复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并报校务会通过。

三、特殊问题处理

(一)录取通知书遗失的,一般不再补发。此类新生报到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能证明其确为新生本人的书面材料(一般应为贴有本人照片、并经其原毕业学校和所在地地市招办签字盖章确认的新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学校招生办核查无误后,签字允许其办理报到手续;

(二)准考证遗失的,有关院系须记录其准考证号、座位号,同时要求新生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周内将所在地地市招办重新打印的准考证交至院部;

(三)身份证遗失的,须出具由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贴有本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与《新生名册》上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及时了解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加强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校实行学期报到、学年注册制度。

第二条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三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四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等文件规定,实施学生学籍学年电子注册制度,“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将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并提供网上查询。

第五条教务处是学藉注册的主管部门,院系是注册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第二章 注册流程与管理

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再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学费应于每学年开学初按学年度进行缴纳。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证,然后由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必须足额缴清),对照录取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学籍注册栏加盖注册章,注册生效。

第九条 在校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凭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学期注册手续。院系管理人员负责对照学生名册,审核缴费收据(必须足额缴清)办理注册手续,在我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注册,同时在学生证学籍注册栏加盖注册章,注册生效。

第十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等通知为准;获准暂缓注册的,以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准予暂缓注册:

(一)因故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获得批准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二)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且已获批准者;

(三)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者;

(四)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二条 休(停)学等经批准同意予以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经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予注册:

(一)无特殊事由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

(二)不再拥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三)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四条学生证当学期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可作有效证件使用,已注册的学生证应及时发(还)给学生。

第三章 暂缓注册

第十五条 因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经审批同意(明确注明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后,方准予暂缓注册。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以信函(附证明材料)等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请假的,予以暂缓注册。

第十七条 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学费缓缴申请表,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准予办理暂缓注册。

学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以前年度学费未缴清者,不予办理以后年度学费缓缴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允许修读当学期课程,暂缓期限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后给予确认记载。逾期不能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期修读的学业作无效处理。

第四章 对未报到和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应当注册的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因各种原因获批暂缓注册者,到期后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注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超期2周的学生,均视为本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其当学年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为学生预置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学校不予记载该课程成绩。

按照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注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对学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对未报到、注册的学生要有缘由记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院系应汇总暂缓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同时在我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已注册学生进行电子注册;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三周汇总未报到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备案,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报到者及时启动退学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暂缓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的汇总,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已注册学生进行电子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各级学籍管理岗位人员应充分重视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随意为学生进行注册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部分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特殊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文有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促进个性化教学,鼓励境内外友好学校校级交流和校企合作育人,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对学生因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含到外校借读)、校企联合培养和转专业等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需进行课程学分替换,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因两专业培养计划的差异,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成绩大表不做任何调整。

2.课程认定原则

1)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的要求(课程代码一致)完全相同,无需办手续直接认定。

2)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某课程性质相近,且要求、学分高于或等于该课程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课程学分替代认定。

3)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不符合上述1)、2)项规定的,根据课程性质,由学生本人申请认定替代对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4)转专业学生,完成上述1)、2)、3)项工作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短缺的课程需予以补修。

第三条 境内外校际交流(转学)的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我校到外校借读学生、外校转入我校(含到我校借读)学生和境内外校际交流学生。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课程认定及毕业、学位证书授予根据项目协议和约定执行。

2.课程认定原则

1)在交流(原)学校学习期限在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学生完成(即成绩全部合格)所在交流(原)学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生申请,采取整体置换认定原则予以认定。

2)在交流(原)学校学习期限不足一学期的,参照第一条2中的2)、3)项执行。

3)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同时转专业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第四条 参加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替换。

1.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我校参加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学生。

2.课程认定原则

由校企合作双方确认的企业课程嵌入或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无需办手续直接认定。

第五条 专科学生的课程替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分类型

1.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发表学术设计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2.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3.素质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4.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1.我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经学校批准参加的,由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降一级处理。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设计、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可根据参与人数参照下表计算个人学分(排序第6及以后的不计分,导师计入参与人数),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不足0.5学分的按0.5学分计算;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但总系数不得超过1。

人数

2

3

4

5

排序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系数

0.7

0.3

0.6

0.25

0.15

0.55

0.2

0.15

0.1

0.5

0.2

0.15

0.10

0.05

4.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体育项目同一球类或同一田径类等,一年内只能就高认定一次学分。

5.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必修学分,专科生、专升本学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分别修满2.2.4个学分,修完规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获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获得的成果不带入本科阶段。

三、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需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践活动学分申请认定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开学后6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公示和记载工作,认定结果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学生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存档。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毕业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成绩和学分簦入教务管理系统(本科≧4学分,专科和专升本≧2学分,成绩为合格,否则成绩为不合格)。

四、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与其他课程或毕业论文替换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超出修读要求的部分,可按下列规定作课程或毕业论文替换。

(1)超出学分中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可以申请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任选课程,替换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0学分,替换课程最高不得超过5门。

(2)超出学分中与通识教育任选课程中人文社科基础类、自然科学基础类、艺术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相关的,可以申请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任选课程,每个类别替换学分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替换课程最高不得超过1门。

(3)本科学生超出学分中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可以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课程或毕业论文替代工作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

1.同一成果,不得同时用于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学分或替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或替换毕业论文(设计)。且只能使用一次。

2.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部分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创造发明、艺术创作等活动的积极性,允许学生用自己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部分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超出修读要求的部分,可按规定作课程或毕业论文替换。

第三条 申请替代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必须与其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相关性,且同一成果,在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必修学分或替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或替换毕业论文(设计)中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替代课程

1.超出学分中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可以申请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任选课程,替换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0学分,替换课程最高不得超过5门。

2.超出学分中与通识教育任选课程中人文社科基础类、自然科学基础类、艺术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相关的,可以申请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任选课程,每个类别替换学分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替换课程最高不得超过1门。

第五条 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1.学科与技能竞赛作品替代:

(1)学生代表学校以竞赛项目计划书或研究报告(设计或设计)的形式,参加学校认定的A、B类省级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含)以上;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学科与技能竞赛替代分类表见附件1(若有新增项目以学校认定为准)。

(2)学生参赛获A类赛事二等奖(含)以上,排名前五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获A类赛事三等奖和B类赛事二等奖(含)以上,排名前三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获B类赛事三等奖,仅限排名第一的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3)相关材料包括竞赛项目计划书(研究报告、设计或设计)、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电子材料等。

2.学术设计替代:

(1)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国内三类期刊(含)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由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设计(必须以安徽外国语学院署名单位),字数达到4000字以上。

(2)相关材料包括刊发的设计(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和电子材料等。

3.艺术作品替代:

(1)艺术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认定的三类(含)以上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艺术类作品(发表作品单幅不小于二分之一16开版面),或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艺术类作品展览中入选作品,或在省级艺术类作品展览中参展作品。

(2)将创作过程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形成文字说明材料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3)相关材料包括发表或参展艺术作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创作过程材料及其电子材料等。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替代:

(1)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结题验收通过后的设计、设计和研究报告等结题报告,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2)国家级项目排名前3位和省级项目负责人均可申请替代。

(3)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结题报告、结题证书(文件)、证明材料和电子材料等。

5.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替代:

(1)学生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替代,可将创作过程等按学院要求形成文字说明材料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2)相关材料包括创作过程材料、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电子材料等。

6.其他方面替代:

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章 课程、设计替代的申请程序及成绩认定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受理本学期内开设的课程的替代申请工作;第七学期开学初受理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工作。

第七条 申请程序:学生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见附件1.2)→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小组(不少于3人)审核并评定成绩→二级学院公示学生名单、成果名称、来源及成绩(公示表见附件3)→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课程成绩评定:

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小组(不少于3人)负责审核成果与替代课程相关性,并根据成果的水平,评定替代课程的成绩。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成果类型

成果级别

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评定

学术设计

艺术作品

三类期刊

二级学院评定

二类期刊及以上

学科与

技能竞赛

A类赛事三等奖或B类赛事二、三等奖

二级学院评定

A类赛事二等奖以上或B类赛事一等奖以上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省级

二级学院评定

国家级

专利、软件著作权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级学院评定

软件著作权

二级学院评定

发明专利

第十条 对在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课程、毕业论文(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使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充分发挥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参与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社会实践要重视质量与实效,加强课程化设计、项目化促进、基地化建设、社会化运作。

第四条 社会实践要形成二级学院为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五条 社会实践一般分为校、院、团支部、个人四个层次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由“安徽外国语学院社会责任教育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七条 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二级学院开展社会实践,特别是暑假社会实践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具体做好社会实践的安排、落实及活动的动员、部署、组织、总结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对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论证、鉴定和评选,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列入教学计划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把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的成绩列为考核评优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理论形势宣讲;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勤工助学;挂职锻炼;岗前实习等。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为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团队实践与个人实践相结合。

集中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二级学院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参加勤工助学、岗前实习(不包括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习)、素质拓展等形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团队实践是指由二级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等集体组织,参与人数在十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班级、本年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活动以社会实践基地、社区服务站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个人实践是指学生个人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岗前实习(不包括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的就业或岗前实习)等形式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参加本细则所规定的社会实践项目,取得社会实践最低学分(本科2个学分,专科、专升本1个学分)方准毕业。

本科社会实践安排在第二、六学期暑假、专科和专升本安排在第二学期暑假。每次社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周,或累积不少于40个小时。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活动布置、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

1.学生完成个人社会实践活动,需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评阅,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成绩合格者,认定1学分。

2.学生通过参加校、院、团支部组织的各级社会实践项目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提供由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批的《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审批书》及《结项书》,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二级学院认定学分。

3.在其他实践项目中已认定学分的,不得在此重复认定。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需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践活动学分申请认定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在开学后6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公示和记载工作,认定结果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学生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由二级学院保存存档。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成绩和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本科≧2学分,专科和专升本≧1学分,成绩为合格,否则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在专(兼)职学生工作人员或专任教师中确定,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报校团委备案。实践指导教师负责帮助学生完成实践立项、课题选定并参与学生实践全过程。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学分、荣誉和待遇外,取消评优评奖及相应学期党员发展资格。

第十七条 团委、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所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则责令该学院重新认定;问题严重的,则取消该学院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 》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要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的重要要求, 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教育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学生通过参与校内外的各类活动等,达到开阔视野,发展兴趣,加强品德修养和提高能力素质的目的。第二课堂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是立德树人的教育实践抓手,培养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要要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教育引导学生珍惜学习时光,心无旁骛求知问学,沿着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的方向前进;又要教育引导学生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创新思维。从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到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再到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这些都是學生健康成長的重要方面,为此,学校决定在16.17级本科生将综合素质学分纳入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将“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纳入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在毕业前修满第二课堂项目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成绩单一并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第二章 学分修读规定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第二课堂学分要求

1.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认定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2.凡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专业教育课程之规定学分外,还必须至少累计获得10个第二课堂学分(其中思想引领模块和创新创业模块至少各必修1学分)方能毕业。(专升本学生需完成的第二课堂学分减半,为5学分,其中思想引领模块和创新创业模块至少各必修0.5学分)。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类别

1.思想引领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学生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社会责任教育模块主要记录学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支教助残、爱老助老、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校内外志愿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接受军政训练、服兵役、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体现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情况。

3.社会实践模块主要记载参与“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4.美育体育教育模块主要记载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5.工作履历模块主要记载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创新创业教育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设计、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

7.技能特长模块主要记载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基础课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第二课堂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各学院相应成立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所属学生进行认定工作。学校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开展和学分分数取得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等不规范行为,查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取消项目分数。

第四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学院于每年四月进行上一年度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第二课堂学分统计,学分申请和第二课堂学分汇总、公示、预警工作。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申请人持附表2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辅导员初审,学院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2.第八学期4月底前由学院指定专人将本学院毕业生所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一次性录入教务系统,纸质版、电子版汇总表(附表3)各交一份到教务处存档(建议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学分)。

第九条 已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分替换规定》计入第一课堂学分的,不得重复申请第二课堂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18级及以后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6及17级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的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由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可做出修正和调整。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专业及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管理,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范。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能力: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4.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具备如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1.科学性:应具有科学性,能系统、明确、完整地阐明论题所包括的问题。

2.学术性: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论题具有学术价值,论证过程遵守学术规范,论述语言符合学术要求。

3.准确性:应做到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

4.逻辑性:应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简练,有必要的参考文献、资料等。原则上应反映学生参阅外文资料的能力。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要求,使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地完成所承担的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规定的全部任务,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取得新成果或提出新见解。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各学院、教研室分级落实完成。

一、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过程管理。

2.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进行质量监控和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评估。

3.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审及表彰。

4.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

5.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的各种文档。

二、学院主要职责

1.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负责审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指导教师,做好对首次参与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

3.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大会,组织师生学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

4.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和撰写规范的补充规定。

5.成立以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答辩委员会,并确认各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组织对优秀和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的二次复审答辩。

6.定期检查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特别要做好初期审核、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

7.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文件归档工作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三、教研室主要职责

1.确定指导教师,组织选题,审查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情况。

2.组织开题报告,检查学生对课题任务、要求和进度的落实情况。

3.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情况。

4.每月召集一次指导教师会议,研究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5.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资格与主要职责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一、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初级职称人员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院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2.鼓励并提倡各学院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但应事先进行资格审查,制定指导计划,核定工作量,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教务处备案,教研室应派专人联系,定期了解情况。

3.指导教师与指导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8。因特殊情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超过8人时,应报学院审查、教务处备案。

二、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组织学生做好开题报告,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

2.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资料,收集资料。

3.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调研、设计、实验、加工、上机运算等具体工作。

4.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与学生进行交流讨论,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5.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写出评语和评分,评语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避免简单抽象、千篇一律,字数不少于100字。

6.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工作。

7.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检测及学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优工作。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分为选题、撰写开题报告、项目研究、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交流总结六个阶段。

第八条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日程安排。下表仅供参考。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时间。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束时间统一要求为五月中旬。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日程安排

序号

工作环节

主要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负责人

1

组织准备

1.各院(部)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安排;

2.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明确职责及要求;

3.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大会,向学生介绍有关规章制度和时间安排。

第七学期

10月上旬

各学院

教研室

2

选题

审题

1.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申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2.院(部)结合专业要求审查各申报选题,确定选题;

3.公布指导教师和课题研究方向;

4.指导教师、学生双向选择;

5.院(部)调整并确定选题结果,将选题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学期

11月中上旬

各学院

教研室

3

任务开题

1.指导小组向学生下达任务书,明确课题研究内容、任务、进程安排及基本要求等;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撰写文献综述;

3.组织学生开题,填写开题报告书。

第七学期

11月下旬

各学院

教研室

指导教师

4

初期检查

1.院(部)检查学生开题工作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重点检查课题任务书、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书、选题汇总表等材料;

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进行抽查。

第七学期

结束前

校院两级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

5

中期检查

1.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如论文(设计)撰写情况、教师指导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等等;

2.院(部)组织各教研室、指导教师开展自查;

3.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随机抽查。

第八学期

3月

各学院

教研室

指导教师

教务处

6

撰写设计

1.指导教师依据课题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等,指导学生按相关规范撰写论文(设计)初稿,由指导教师提出指导、修改意见,指导次数不少于6次;

2.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提出的指导、修改意见,完成设计(设计)定稿;

3.按规范装订成册后,提交指导教师及专家评阅。

第八学期

4月底5月初

各学院

教研室

指导教师

7

论文评阅

1.院(部)提前拟定评阅、答辩工作具体安排,并将安排表报送教务处备查;

2.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写出评语及建议设计评定等级;

3.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写出评阅意见及建议设计评定等级。

第八学期

5月上旬

各二级学院

教研室

指导教师

评阅专家

8

答辩工作

1.各学院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和各答辩小组

2.指导教师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定稿提交给所在答辩小组;

3.答辩教师提前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拟订答辩提纲,作好答辩准备;

4.学生参加小组答辩,并采取公开形式进行;

5.答辩小组复查学生答辩资格,写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价意见,并根据量化评分参考标准评定设计(设计)成绩及等级;

6.答辩原始记录本由院(部)保存备查。

第八学期

5月中旬

校院两级答辩委员会

答辩小组

指导教师

教学秘书

9

成绩复议

1.对成绩为优秀及评阅答辩中有争议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须进行审查、复议,确定最终成绩及等级;

2.论文(设计)成绩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学期

5月下旬

校院两级答辩委员会

各学院

10

总结评优

1.学生根据规范要求将毕业论文(设计)定稿文本及电子版交院(部)存档,

并将电子版交图书馆存档;

2.各院(部)整理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材料,规范档案管理,相关材料至少保存4年。

3.各院(部)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分析材料,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4.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专项评估。

第八学期

6月上中旬

各学院

教学秘书

教务处

第五章 选题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各教研室主任组织指导教师申报课题,初审后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学生完成选题、指导教师的确定、任务书的下达等工作。

第十一条 选题要求

1.必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不能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和专业领域,要尽可能结合学生专业发展、择业、就业的实际情况,突出我校人才培养特色。

2.选题应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和专业前沿相结合,应有 50%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文科专业的选题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等。题目要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

3.选题应以中、小型为主,份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既能得到综合训练,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完成全部内容或得出阶段性成果。

4.选题应保证类型的多样性,每学年的更新率应≥40%。原则上每生一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参加的课题,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题目及任务上加以区别,使每个学生有所侧重,并据此独立撰写各自的设计(设计)。

5.鼓励征集或应用来自于社会、企业有关的实际工作课题,组织学生分工协作有针对性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第十二条选题程序

1.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先由指导教师提出,陈述课题来源、课题性质、主要内容、难易程度等,由教研室讨论确定,提交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供学生选择。

2.毕业论文(设计)在选题方式上实行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学生除了在指导教师提出的课题中进行选择外,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及实习单位实际情况自行拟定题目。学生所拟题目应与本专业密切联系,且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同意和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3.选题结果确定后,在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之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修改题目,但在任务书下达,开题报告完成之后,不能随意更改题目,确需更改的,应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更改申请表》,报学院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答辩要求

1.各学院应在答辩前成立由学院领导及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按教研室分成若干 3-5 人的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小组组长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2.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即指导教师不参加本人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工作。

3.本科生通过答辩方能取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分为一次答辩和二次答辩,一次答辩结果为优秀、不及格和一辩有争议的学生再参加二次答辩。

4.答辩时,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协调安排人员巡查答辩现场,并做好巡查记录。各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周把“答辩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答辩程序

1.指导教师先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需同时满足①指导教师成绩≥60分、②评阅教师成绩≥60分、③论文经“大学生设计抄袭检测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20%,方可获得答辩资格。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的学生在答辩前将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材料送交答辩小组审阅。

2.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前了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及指导教师的评语,并事先准备好一定数量的问题,所提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3.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 10~15 分钟,答辩小组成员提问 10~15 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设计(设计)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设计中的体会及改进意见等。

4.答辩小组成员认真听取学生在答辩中的汇报和对问题的回答,依据评分标准给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不少于 100 字的评语。

5.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可安排部分非毕业班的学生参加旁听以便交流示范。

6.答辩情况要有专人记录,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教师成绩和一次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各占 40%、20%和40%权重,即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指导教师成绩×40% + 评阅教师成绩×20%+一次答辩成绩×40%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成果水平、创新精神、工作态度以及答辩情况等为依据。按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 以下)五个等级划分。

3.一辩成绩 <60分的、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须参加二次答辩。

4.一辩成绩不合格,参加二次答辩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的二次答辩成绩为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

5.毕业论文(设计)优秀率一般不超过 5%。

第七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责任制。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各学院、教研室要对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严格把关,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发挥校、院教学督导组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质量监控的作用。着重做好选题、中期、答辩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各学院应安排督导组对所有答辩进行质量监控,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

1.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未能严格审核,导致出现明显的论点、论据错误,设计(设计)质量低劣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默许或纵容学生弄虚作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2.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严重违纪的,如抄袭剽窃、买卖设计、弄虚作假等,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位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3.各学院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展示教学成果,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比如学生毕业论文作品展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4.学校每年对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表彰及奖励。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的,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重修。

第八章 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

第十九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性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学生以实践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具体按《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替代部分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资料归档及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顺序见《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涉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归类、整理,并按照学生学号存档于各学院,至少保存5 年。学院相关管理文件和统计材料按专业、班级存放。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应从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答辩等方面深入分析质量,总结工作经验,撰写总结报告,并于当年6 月 30 日前送交教务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研讨会,组织经验交流,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规定自动失效。

安徽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术行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士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校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抄袭、作假情形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 审查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弊嫌疑的设计进行审查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学位设计作弊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设计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设计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作弊行为。

第三章 审查认定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设计,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弊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设计作弊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设计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设计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设计核心部分或全部;

2.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文字抄袭:设计查重检测超过30%的;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设计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设计(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设计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四)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和资料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设计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设计作弊

(一)在设计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

(二)在设计抽测阶段,审查专家认定抄袭;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抄袭。

第八条 根据校内设计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设计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设计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的本科学位设计检测工作中,学位设计文字复制比R(是指学生学位设计非原创部分字符数与设计总字符数之比)小于30%的学位设计,视为检测合格。具体检测结果认定标准如下: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A

R≤20%

通过检测

B

20%<R<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C

50%≤R≤70%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D

R>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一)首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下(含20%)的学位设计(A类),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参加答辩。

(二)文字复制比在21%—50%之间的学位设计(B类),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设计修改,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毕业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2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仍未通过者,则取消该生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设计修改后延期答辩(至少三个月)。

(三)文字复制比在50%—70%之间的学位设计(C类),由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若认定该设计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该生须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延期答辩(至少半年);若认定该设计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50%的,需由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审批。

(四)文字复制比达到70%以上的学位设计(D类),视为严重抄袭,由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若认定该设计有严重抄袭行为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计。若认定该设计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70%的,需由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审批。

(五)对检测有疑似抄袭的设计,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检测处理申请表》(见附件),若学生或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审批。

第五章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设计、出售学位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设计存在作弊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位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设计作弊或者学位设计作弊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且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学生的家庭收入、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做好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需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纪检监察、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资助联络员、辅导员。

(四)每个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各班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

第五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二)困难:家庭贫困、父母一方残疾、父(母)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情形。

(三)特殊困难:烈士子女、孤残学生、父母双残、父母均失去劳动力、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或亡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认定,每年3月集中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因家庭遭受临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进行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经济状况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全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纪检监察、学生管理、财务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安外学〔2017〕82号)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复核、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复核、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院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特设立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结合实际,制定本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每学年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是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原则上获奖人数占学校学生数的10%。具体人数以每年下发通知为准。

第四条(一)申请奖学金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所学专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

4.学习刻苦,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以上,无不及格科目或未达到1.0学分;

5.认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

(二)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3%且平均学分绩点≥3.5或平均成绩≥85分。

(三)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5%且平均学分绩点≥3.3或平均成绩≥83分。

(四)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8%且平均学分绩点≥3.1或平均成绩≥81分。

(五)申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满足全额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综合测评成绩须位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前10%且平均学分绩点≥3.0或平均成绩≥80分。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七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办公会议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获奖学金的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其他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院长特别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是本校学生奖励的最高奖项。  

第四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定时间是每年的11月份,奖励金额为每人或每项目10000元。 

第五条 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乐于助人,健康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志愿服务等;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成绩在85分及以上;

(二)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获二等奖及以上,B类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2.主持或参加三类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四类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三类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或申请并取得三类专利;

3.在三类期刊以第一作者或二类及以上期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有出版的专著;

4.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应有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报道),荣获省级以上相关奖励或荣誉;

5.在其他方面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或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办公会议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院长特别奖学金,坚持评选标准,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当年不予评选。

第八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院长特别奖学金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九条 AB类竞赛详细名目以安徽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A、B类项目分类为准。 科研项目、专利和论文类别参考《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附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科研论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学生的学术科研积极性,鼓励学生踊跃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强化创新意识,营造校园学术科研氛围,加强并促进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决定对在籍全日制学生公开发表在期刊上科研论文进行奖励,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安徽外国语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对论文的评价标准依据《安徽外国语学院教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论文计分标准类别。

第四条 独著或合作的科研论文,只对论文进行奖励。

第五条 科研论文奖励标准: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至60000元;在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在三类期刊(不含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每篇奖励2600元;在四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奖金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不允许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论文在多本刊物重复发表。若涉及此类学术不端现象,则不奖励,并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发表论文以正式见刊为准,申报奖励截止前获录用但未见刊的文章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励。申报时必须提交期刊原件和复印件(发表刊物封面、目录、正文、版权页等)。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篇论文的中英文版,仅按一篇奖励。

第九条 毕业学生于申报时间后至离校前发表的论文可先进行确认,于下一年度进行奖励。毕业之后发表的论文不予以奖励。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学生处。


 

安徽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项目和比例

(一)凡在校学习的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按学生比例5%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和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人数10%的比例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具有爱国主义思想,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综合测评德育积分80分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或者具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业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智育积分在8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分位于班级前15%。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综合测评体育积分80分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1和条件2。

2.综合测评智育积分在75分以上,总分位于班级前30%。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成绩突出;热心从事社会工作,以身作则。能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1.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或低于1.0学分。

2.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4.受到校纪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者,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处分者,以及其他品行不端者。

5.在学业、学术、品行方面有失信行为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奖学金以及评奖评优材料造假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奖励办法

(一)评选工作以建制班级为单位,在学生学年鉴定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班级测评组根据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确定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二级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对照条件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两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审核,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

(五)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六)获奖学生填写的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七)在国家就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外国语学院“优秀班级”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名额和时间

1.范围:凡我院全日制学生行政班级均可参加评选。

2.名额:按本学年度学生班级数的10%比例进行评比。

3.时间: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三、评选条件

1.组织建设。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学生干部根据任职条件经民主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起模范带头作用。

2.日常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班级制定班级考勤办法、宿舍管理、教室管理、班级活动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班务公开,民主管理,按时召开班会,及时通报情况、传达信息;日常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坚持“班级日志”制度,辅导员定期批阅;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件和事故苗头,能早发现、早汇报,处理及时恰当。

3.党团工作。积极开展团组织建设,团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认真组织党团活动,效果显著;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工作有条不紊,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党员组织生活质量较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很好。

4.思想教育活动。树立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班级成员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身心健康,团结友爱,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5.学风建设。争创优良学风,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学生学习勤奋刻苦,互帮互学蔚然成风;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无考试作弊现象;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课堂纪律严明,考勤制度严格,课堂、早晚自习秩序良好,出勤率达到90%以上;定期组织各种学习竞赛、学术讲座、作业评展及学习经验交流等学风建设专项活动;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学习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奖,或个人获奖比例高。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工作出色,成绩良好;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形成班级特色;班级成员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班级经常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成绩良好。

7.教室、公寓管理。模范遵守学校教室及公寓管理规定,在各级检查评比中成绩良好,没有严重违反教室和公寓管理现象;注重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等公共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级,不能评为“优秀班级”

1.班级成员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本年度班级成员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本年度班级成员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3.不承担上级布置工作任务的。

4.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本年度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件的。

五、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班级”的评选工作。

2.参评班级实事求是地对本班工作进行评估,向所在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参评材料。

3.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评班级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条件确定推荐名单在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

六、奖励办法

授予“优秀班级”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六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200元(不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两人(含两人)以上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偷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座椅板凳等财物,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并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等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假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凡持械打架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第十六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通过信件(含电子信件)、短信、网络或其他形式诬告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规定,在异性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进入校园,视情节严重,给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禁止吸烟、酗酒。对因吸烟、酗酒而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责任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禁使用酒精炉、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禁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严禁乱拉电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在校园内非指定场所焚烧废纸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租住(特殊情况除外),未履行有关手续外出租住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

(五)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2学时至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5学时至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7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至6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63学时以上(含63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下且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实践环节1天按6节计。

(七)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九)旷课、事假累计超过5节或迟到、早退超过5次,该学年不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各类评优、评奖。

(十)学生连续旷课两周,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予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含外语四六级、外语专四专八、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及其他行为的,除本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学生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八)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到校内人工湖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传播不实的有损学校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形象的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12个月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学年各种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及校内外评优评先资格;

(二)追回部分奖金;

(三)本科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学位。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根据违纪情况分别负责,根据违纪情况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审核;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过查证核实后,下列各项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根据学生处分期现实表现按《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党团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评优评先;

(二)奖助学金;

(三)学业处理;

(四)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督导室、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的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共同组成。

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七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学校会将任命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及相关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及相关部门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二级学院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或者二级学院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当主任因故不在校且时间较长,由副主任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奖惩体系,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帮助受处分学生纠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体现学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关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期满时间为毕业后,可在毕业学年5月20日-5月30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辅导员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处分考察期原则上学业应有提升。

(五)考察期间,获市级或省、国家级奖项,或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素质教育中有突出贡献,或因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认定后,可适当缩短考察期,放宽解除处分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不认真反省者;

(二)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三)考察期内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五)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所受处分。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七)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八)参加宗教活动受到处分者

(九)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者

第六条 受理、解除违纪处分的管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连同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本人在考察期内的课程成绩,现实表现总结(含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反映个人突出成绩的相关材料、荣誉证书、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等,交由辅导员初审。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委员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建议;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备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文件由学校统一下发。

(五)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相关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按规定归档。

第七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家庭出现突发事件的学生提供的临时性生活补助,旨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临时性困难,使其能安心在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资助对象:因个人发生突发事件或家庭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或符合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且具备学费减免相关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在籍在校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一)已经被认定审核通过的安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具备学费减免相关条件的学生;

1.学习认真,刻苦努力;

2.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不文明现象;

3.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二)学生或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学生或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四)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五)由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对于因学生本人责任发生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情况而致其临时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四)当年受处分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期的学生;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修业年限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详细书面申请材料,报至所在院部。

(二)院部审核上报。由学生所在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对学生材料和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部门上报的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审定后将结果发聩给学生所在院部。

第七条 补助类型及标准: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活补助,补助金每人每月500元,按一学年8个月计算,分两次发放。

因突发性事件,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致使学生学习和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的,可申请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实行一次性发放。

因学生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需要特殊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以致无力承担的,重病或发生意外事件(其本人责任)而致死亡的,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对家庭经济收入有重大影响的贫困学生,根据受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困难补助资金由财务处和学生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资金提取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申请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肥西最低工资标准,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办法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使用,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应指派资助联络员专门负责,定期对本部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困难学生档案,配合学校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合同的学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招聘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各部门可在每学期期末(具体时间见学生处发布的通知)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提出下学期的用工申请,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至人事处初核后,再经由学生处审核报送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岗位的申请: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用工需求的,须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临时)设置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学生处,由学生处提交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未经审核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支付酬金。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处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在校园网发布招聘信息;

(二)有意愿的学生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固定(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附表3),由辅导员及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意向的用人部门报名,用人部门接受学生的咨询和报名,对申请者进行考核、选聘,被录用的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二)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学生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用工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工作完成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基本合格,酌情扣减(按标准金额的50%-80%发放),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考核不合格,不发放酬金并解约。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固定岗位报酬:用工单位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上报学生工作绩效,每岗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补助金额600元。不满20小时的,将扣除相应的工资报酬。

(二)临时岗位工作报酬: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工作性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应低于肥西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较重体力劳动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肥西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各单位依据学生处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考核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并将《安徽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附表5)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月底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将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校外用人单位按聘任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的校内用人单位,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对于校外用人单位不按要求按时发放,协商沟通,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四有”人才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通过制定等级评分体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科学量化考评。考评体系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部分的定量考核。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建制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并随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四条 新学年开始后,每个学生(二年级及以上)按照测评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回顾一学年来德、智、体等诸方面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小结和自我评价,认真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交班级测评组评议。

第五条 班级综合测评组原则上由7人组成,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干部2人和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4人组成。测评组以学生自评为参考,认真负责地对班级同学逐一进行测评。

第六条 测评组以班级测评为依据,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汇总表》,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在班级公示,二级学院将本院所有班级测评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班级测评汇总后,采取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等级。换算方法为: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条 测评组要认真做好测评的情况记录,健全班级内部考核制度,使综合测评工作有据可依。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九条德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政治表现、思想道德、组织观念、劳动观念、遵守纪律、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对学生德育素质进行测评,每位学生的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加3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者,每次加3.2.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3.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者,每次加3.2.1.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4.一学年无病事假(公假除外)者加5分。

5.获“学校文明寝室”称号的室员加2分,寝室长加3分。

6.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者,受学校表扬加5分、受二级学院表扬加3分(需有文字材料)。

7.其他应加分的行为,视情况酌情加分。

(二)减分要素:

1.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学习活动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3分。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分别扣3.2.1分。

3.上课、自习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mp3.手机等数码产品每次扣5分。

4.旷课者每节扣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5.违反宿舍纪律者,每次扣3分,破坏公物者扣4分。

6.所在宿舍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室员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3分,依次类推。

7.行为举止不文明(穿拖鞋背心等出入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异性间举止适当、酗酒、抽烟、在教室乱刻乱画等)者每次扣3分。

8.未经请假,晚归每次扣5分;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

9.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分别扣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第十条 智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学习态度、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学科竞赛成绩以及纪律等方面对学生智育素质进行测评。智育基本分=考试课平均成绩×70%+考查平均成绩×30%计算,再按下列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学习态度端正,进步快,第二学期平均成绩比第一学期进步5-10名,加2分,进步10名以上,加4分。

2.每学期图书借阅5-10次者加1分,10次以上者加2分。

3.英语四级通过者加1分,六级通过者加2分,英语专业四级通过者加3分,英语专业八级通过者加4分;其他外语相应等级证书获得者按等级高低加1-4分。

4.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2分、三级考试者加4分。

5.获取正规职业资格证书者,每证加2分。

6.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单项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7.参加市级单项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4分、2分。

8.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单项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以上。

(二)减分要素:

1.考试不及格每门扣3分;补考不及格每门扣5分。

2.有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行为者扣20分。

3.每学期图书借阅少于3次者扣2分。

第十一条 体育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以及体育课成绩等方面对学生体育素质进行测评。基本分为80分,按下列标准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个人项目1~3名者,分别加3.2.1分;集体项目1~3名者,其成员分别加3.2.1分。

2.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打破学校记录者加3分。

3.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包括集体项目成员)加3分,打破记录者加5分。

(二)减分要素:

1.在体育比赛中违背体育道德,不服从裁判,扰乱赛场秩序者,视情节减3~5分。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者,每次扣3分。

第十二条 能力素质考核(满分100分)

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娱活动、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科研成果、专业基本技能等方面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测评。基本分为60分,按下列标准加减分。

(一)加分要素:

1.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科技作品者每次加10分。

2.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加3分。

3.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一般性文章者,每篇加5分。

4.在学校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发表作品,每篇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5.在文娱、学术、创新创业大赛中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分10、8.6;获省(市)级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分8(4)、6(3)、4(2);获校级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分3.2.1;获二级学院一、二等奖分别加分2.1。

(二)减分要素:

1.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不交论文(调查报告)者扣10分,论文(调查报告)不合格者扣5分。

2.在社会实践中弄虚作假,抄袭编造论文(调查报告)者扣10分。

第十三条 德、智、体、能测评时,同一内容重复使用时以最高分计算。

第十四条 测评总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总分采取“基本分加减法”,总分不超过100分,负分以零分计。

(二)综合测评总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测评总分=德育素质考核总分×20%+智育素质考核总分×60%+体育素质考核总分×10%+能力素质考核总分×10%

(三)毕业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测评总分=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分×60%+实习成绩×4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2020]67号)同时废止。

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500元;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复核、审批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参加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工作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评审会,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填写班级评审意见报送学院审核。

(三)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受助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学院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部门。

(五)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日内直接书面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疑问,由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予以答复和解决,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按月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19〕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