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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宇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0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用楼宇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学术科研、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教学用楼宇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学习工作环境,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用楼宇,包含主教学楼、综合15#楼、第二教学楼、第三教学楼、综合23#楼、综合24#教、实验实训楼、室内体育馆、艺术中心等。教学用楼宇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由学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保卫处:负责教学用楼宇安全稳定工作和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类教室(含多媒体教室、语音室、机房)的使用分配;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所属教学用楼宇内语音室、实验室和机房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与管理;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所属教学用楼宇内多媒体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与管理。

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实训教室及卫生责任教室、厕所及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工作。

总务处:负责第四教学楼及其他教学楼宇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及卫生检查牵头工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三条 自觉爱护教学用楼宇公共设施设备,教学用楼宇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损坏、故障等,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 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及违禁品进入教学用楼宇。

第五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不得擅自动用、损坏教学用楼宇消防设施、设备,教学用楼宇进出通道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禁止进入配电间等功能用房。

第六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用楼宇闭楼前,应有序离开。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用楼宇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由楼宇管理员、保洁员负责。

第八条 教室卫生由各二级学院认领责任教室,根据劳动课教学计划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责任教室主要由认领单位负责,卫生检查组对教室卫生进行检查考核。二级学院可自愿增加责任教室,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总务处综合协调后给予安排。责任区域安排详见附件1《教室卫生责任区域》。

(一)教室卫生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检查区域 所有责任教室

2.检查方法

(1)检查组由总务处(牵头单位)、校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督查与评估处组成。

(2)每月不定期检查1次,时间由检查组各单位自行安排。寒暑假的检查在放假前和开学前各一次。月底各检查单位将检查表交至总务处(附件2《教学用楼宇卫生检查表》)。

(3)卫生检查标准参照附件3《教室卫生标准》。

(二)各二级学院责任教室经费发放

各二级学院责任教室经费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与该责任教室卫生检查评分挂钩。评分等级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经费发放标准为:

教室类别

基础经费

经费系数

备注

60座(含60座)以下

80元/间

1.0

教室每增60座,经费系数 增加0.5

61座-120座

80元/间

1.5

121座-180座

80元/间

2.0

181座-240座

80元/间

2.5

评分等级为优秀按120%标准发放经费,合格按100%标准发放经费,基本合格按80%标准发放经费,不合格当月不予发放。由总务处统计评分结果,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汇总报批。

第九条厕所卫生参照《关于调整安徽外国语学院“厕所革命”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外院〔2021〕46号)及《安徽外国语学院关于“厕所革命”勤工俭学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安外院(2019)294号)。

第十条办公室卫生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为卫生责任单位,由总务处牵头,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全校通报。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与借用,详见《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教学用楼宇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使用者在使用多媒体设备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图文信息中心解决。若故障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可临时调换教室,以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开展。

第十三条 文明使用办公室教师休息室,未经许可者不得入内。

第十四条 严格按开放时间使用,禁止在教学用楼宇留宿。

第十五条 教室内不存放书籍等个人物品,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占座。

第六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遵守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七条 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安静和整洁。

第十八条 树立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水用电,离开教室自觉关闭照明灯、电扇、空调、门窗等,使用洗手冲水设施及时关紧阀门,避免长流水现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用楼宇的表现纳入学生年度综合测评。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教学用楼宇。除此外的其它楼宇由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教学用楼宇卫生管理办法(修订)》安外院﹝2021﹞13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