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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28 】

第一条 用车规定

(一)学院车辆由总务处负责调度。

(二)学院重大公务活动,由院办对口安排总务部门派车。

(三)紧急情况用车由学院总值班直接调遣,事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说明事由,注明补办字样。

(四)学院客车按日常规定班次、时间出车,客车班次、时间应公示,非特殊情况未经总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改动班次和时间。

(五)特殊情况使用客车时,由总务处负责人通知车队派车。

(六)各车驾驶员未经派车,不得擅自出车。

(七)驾驶员平时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听候安排。

(八)小车驾驶员每次出车,需根据派车单填写小车运行周报表,并每周按时上报总务处核对。

第二条 安全驾驶规定

(一)驾驶员要安全行驶,文明驾车。

(二)各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班车驾驶员出车时,需按规定路线行驶,正点到达,不得自行改道;小车驾驶员出车时,需按派车单上的指定地方直接正点或提前到达,需到其他地点的,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

(四)驾驶员在外停车时,车辆需停放安全,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外出临时停放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五)驾驶员出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六)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不得因喝酒影响工作,不得酒后驾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一)驾驶员平时应勤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车辆的正常保养、维修需经车队队长同意并到学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项目需经车队队长同意,如不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费用自理。

(三)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汇报,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批准;3000元以内的,由总务处负责人批准;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根据故障大小及维修难易程度决定维修地点。

(四)车辆补胎、充气、打黄油,允许就近由司机自行处理。

第四条 车辆用油规定

(一)车辆加油需到学院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核准单价、加油后在加油表上签字。

(二)车辆出差时,先在单位定点加油站加满油,中途油量不够时可在外补充,并请同车同事在发票上签名证实。

(三)车辆加油时只允许向本人所驾车辆的油箱内加油,不得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

(四)驾驶员每月向车队队长汇报车辆行驶公里数,由车队队长核算每辆车的百公里耗油量,作为考核司机的一项指标。

第五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一)驾驶员上班期间需穿戴整齐、干净,语言需文明,不得讲粗话。

(二)驾驶员平时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第六条 处罚

(一)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者,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不在学院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私自用车处理。

(三)驾驶员不按交通法规停放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平时违章驾驶被罚款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的,本人应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50%;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本人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3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本人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10%;驾驶员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五)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的,一经发现,提前解除合同,同时赔偿损失。

(六)酒后驾驶车辆,给予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在车辆维修中,乱虚作假,虚报费用的,给予提前解除合同。

(八)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而造成车辆损坏的,承担维修责任(如已汇报车队队长,队长不及时安排处理的,由队长负责)。

(九)其他违反车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及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