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 交通安全和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合肥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和《安徽外国语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 轮车、滑板车、平衡车等。所有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均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内使用的非机动车,凡进入学校的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处为非机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第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 “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积极协助配合安全管理处,共同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推荐在校园使 用的非机动车车主负有管理责任,如车主违规,推荐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非机动车进入学校前,必须到学校安全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及悬挂好非机动车车牌,无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第七条禁止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使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明令禁止的非机动车。第八条学校实行非机动车总量控制,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执行细则,非机动车采取总量控制原则。第九条非机动车办理车牌,需提交车辆照片、车主身份信 息、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如有)等材料,并签署非机动 车管理责任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各单位汇总符合办理规定的车辆信息,由安全管理处统一制作并发放车牌。第十条车牌分为公务教职工车辆和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车辆两类,公务教职员工车牌为蓝色,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绿色。车牌上标注有单位(如院系、部门)、驾驶人、车牌 序号等,安全管理处盖章(车牌办理费用自理)。非机动车车牌悬挂于车前,车牌不得涂改、伪造或转用于他人。车牌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一审。第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第四章 行驶管理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 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三轮车、四轮 车可以骑行,进出校门时限速5公里/小时,并配合门卫检查。 校园内非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并排占道行驶、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等危险行为。第十四条驾驶电动车等动力驱动的非机动车,必须佩戴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严禁酒后骑行。第十五条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摩托车、无牌非机动 车等禁止在校园道路行驶。第十六条无车牌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因服务、后勤 保障等业务确需临时进校的,一天内,由相关单位向安全管理处报备,时间较长的,须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到保 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过期作废。第十七条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严禁带校外人员进出校园,任何人员不得利用非机动车,在校内从事营运、送外卖 等。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场地或指定停车区域,严禁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陡坡路段、转弯路口、楼梯间、安全出口校园出入口周边以及学校 主干道路、绿地、草坪等地点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第十九条学校设置集中充电区域,非机动车须在集中充电 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为非机动 车充电。第二十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故意或过 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吊销通行证等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 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超速、超载、乱停、逆行等违规行为,保 卫处将视情况进行处理,首次违规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锁 车并通知车主吊销其通行证。第二十三条占用消防通道等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必要的 管制措施,进行教育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违反法律法 规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