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各院、部、处、室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贯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各院、部、处、室和驻校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安全管理处内设专职消防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有关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十)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提请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校内各院、部、处、室为二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四)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清除;
(五)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人为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若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维修或更换;
(六)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责任追究;
(七)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及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八)实施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党政副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外,学生处、总务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每栋宿舍楼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楼宇管理员、辅导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职责。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禁止吸烟、堆放杂物、使用违禁电器、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做饭、损坏消防器材、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楼宇管理员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和疏散学生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宿舍楼、教学楼、教辅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食堂、超市、商业服务楼,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集中停放汽车、电动自行车及车辆充电等场所;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校园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实验实训中心;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学校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备,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选定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和检测单位并签订合同,由消防维保和检测单位对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保、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校内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基建处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房屋修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与。
第十四条宿舍楼、教学楼、教辅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食堂、超市、商业服务楼,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灾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的应当拆除或改造有逃生和灾火救援通道。
第十五条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堆放物品,严禁违规搭建,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内,严禁违反规定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在学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初起火灾“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楼宇管理员、辅导员、保安员、食堂员工、经营业主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四懂四会”。
第十八条学校放假期间,总务处应当关闭不使用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计算机房、经营场所应断水、断电、断气。经营场所每天停业后,应当关水、关电(制冷设备、监控设备用电除外,应当确保用电安全)、关气。
第十九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安全检查,特别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针对性防火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处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校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责任单位应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申请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严禁焚烧。
第二十一条学校营业用房的管理部门在与经营业主签定经营合同时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营业用房实行承包、租赁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营业用房的消防安全由营业用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因经营需要改造或增加消防设施设备,由经营业主负责。
学校教职工住房,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居住,严禁转租(借)他人,承租人应将住房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宿舍楼、教学楼、教辅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食堂、超市、商业服务楼,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内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巡查,及时消除、上报各种火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学校工程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当到学校消防机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基建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消防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内施工有关校园环境和设施维护的若干规定(暂行)》《安徽外国语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管理单位负责其营业用房装饰、装修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用房装饰、装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总务处负责对教职工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一)总务处负责监督电器设备的安装、铺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宿舍楼、教学楼、教辅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违禁电器,禁止使用取暖设备(空调除外);
(三)各类场所使用电器设备时,须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须关闭电源(除必要设备外),确保安全;
(四)安全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总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电源、电器、用电线路、燃气管道、用火、用气、用水等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学生处、总务处、二级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驻校其他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承包、租赁的营业用房(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驻校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季度至少对全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每两小时防火巡查。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寒暑假和开学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规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消防机构或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校内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学校消防机构要视情况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到学校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二级学院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各类计算机房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单位的网页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七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消防维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配置和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消防维修,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对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或因过失等行为,导致发生火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则根据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导致发生火灾事故且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立案处理的,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则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