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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3-31 】

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通畅,实现车辆有序停放,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内容:机动车进出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进入安徽外国语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动车进出管理

第五条进出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应按照“分流通行”的原则,从指定的校门进出。一般车辆从学校大门进出,垃圾清运车、货车应从侧门进出,快递车辆从驾校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需从学校大门进出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

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运货、垃圾清运等需进出校园的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应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禁止通行时段:7:20—8:40;11:30—14:30;15:30—16:30,特殊情况例外。

第六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特种车辆,门卫查验核实后直接放行,做好登记。

第七条校内施工车辆由校内对口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段、路线通行。

第八条车辆携带学校公共物品出校门,驾驶人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合理使用灯光。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酒后驾驶、堵塞通道、超速和并行。不得超过限定时速,禁止在校园鸣笛(特种车辆例外)。禁止无牌、无照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禁止共享汽车进入校园。原则上禁止学生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交纳相应的停车费用。其中:合肥科贝科技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公务车和员工车辆免费。安徽外国语学院的公务车、校车和教职工车辆免费。来访车辆由院办公室提供的停车券代替该车产生的停车费。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车场所和划定的停车位上,严禁乱停乱放,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学校提供车辆停放场所,驾驶员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被盗或破坏应立即报警,学校将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对非机动车实行限制数量,发牌管理。禁止共享电动车、共享单车、自行车、平衡车和无牌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学生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并配合门卫检查。进校后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骑快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等。

第十六条长期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须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中:合肥科贝科技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员工和安徽外国语学院的教职工车辆免费。

第十七条行人在校园道路行走应遵循“右侧通行”原则,禁止在道路上滑旱冰、滑滑板车、打球或追逐嬉戏等。

第五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要保证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道。

第十九条校园道路维修施工前,相关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备保卫处,施工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安装警示灯。

第二十条在施工和开展其他活动时,如影响交通设施的使用,相关单位须及时报备保卫处,并采取临时保障交通安全措施,事后立即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在校园内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或设施。

第二十二条因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重大活动需要,保卫处可对指定路段进行交通管制。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勘查取证。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规停放和超速行驶的机动车,学校保卫处采取张贴或电话告知的形式通报提醒车主改正,对三次违规者和超速严重者,保卫处将其设置为黑名单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停放三次的非机动车,学校保卫处没收该车车牌,禁止该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人,进行劝阻、警示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损坏财物按价赔偿,人员伤亡按国家法律法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是学生和教职工,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学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事故责任人是学校商户、食堂人员、施工单位或其他业务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还需要向学校缴纳1万-5万元人民币交通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期内),由学校根据每次事故情节及程度分别予以没收,轻微事故按500—1000元处理,一般事故按2000——20000元处理;重大事故按30000——50000元处理。禁止事故责任人驾车进入校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外国语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外国语学院车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