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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保卫处管理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7-19 】

目录

一、安徽外国语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安徽外国语学院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三、安徽外国语学院应急处置预案

四、门卫工作制度

五、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六、户籍管理制度

七、巡逻工作制度

八、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九、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十、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办法

十一、监控室管理规定

十二、安徽外国语学院车辆管理制度

一、安徽外国语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为了建立健全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维护学院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学校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教育厅皖教秘思政【2011】51号转发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应急预案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学院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学院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可能涉及学院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生物灾害和花草树木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涉及学院的火灾、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热、气、油等能源供应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及军训、实习、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学院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学院或与其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直属单位与我院主管(主办)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6)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考试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卷)安全保密可能涉及我院的事件,考试实施中出现群体舞弊、阻碍考试等突发事件,以及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及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学院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级别的划分有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院董事会、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学院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4)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学院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学院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学院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学院制定并印发实施。

(3)学院部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二级学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部、处、室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院董事会、党委、行政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分别制定。

(4)学院应急预案。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学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2.组织体系

2.1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院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学院派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教育厅和当地政府请示报告。

2.2学院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长任主任,院保卫处、总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基建处、信息中心、董事会办、党群办、院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学院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安徽外国语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院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学院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学院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考试安全等6个专项工作组,由学院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保卫处、后勤处、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等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4学院各院、部、处、室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5学院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学院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1)学院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的安全监督检查。

(2)学院各院、部、处、室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院董事会、院党政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

(3)学院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学院每年年底组织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学院要依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学院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手机、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院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及教育系统治安秩序;

⑥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学院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如发生突发事件,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学院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各专项工作组要及时汇总上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同时将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2突发事件发生后,学院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组织协调

(1)学院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报请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部门在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的相应工作。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院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⑤启用本院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教学设备、用具以及其他应急物资;

⑥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或协助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班团干部、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必要的心理咨询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

②对师生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

③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挽救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的警卫,在校园通讯、广播、有线电视、涉外区域等校园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封闭有关场所、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相关校园或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⑥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热气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

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⑧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或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学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当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因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系统崩溃等原因出现异常或瘫痪时,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技术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时报请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运营商给予支援,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网络系统,同时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共机关报告;

②当网络信息内容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有害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网上有害或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根据不同性质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③全面了解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受波及与影响,检查影响范围,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

④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调查取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依法处理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必要措施。

(4)教育考试突事件发生后,学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措施。

1.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

2.涉及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并影响考试工作的,按照有关预案并结合考试工作特点确定处理方案;

3.其他类别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当地考试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考试机构,妥善处理。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报告,协同处置;

4.偶发时间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处理并逐级上报;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发布

(1)学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突发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相关校园网等发布。

(3)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其应急处理工作的虚假信息。

4.6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学院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事后恢复

5.1学院应当根据所属单位和部门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止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学院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提交报告。

5.3学院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提出请求。

6.保障措施

6.1学院要结合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校园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1. 学院要结合当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学院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师生员工,对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火灾或地震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 学院应根据条件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等部门人员组成。要建立健全应急预备队保障制度,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组织联合培训、汇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要加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以及学生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3. 学院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财务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捐赠和援助。

    4. 学院应根据条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措施及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备、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5. 学院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学院设施规划要适应学院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学院建筑物设防标准应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指定或建立与学院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满足学院及周边社区综合避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保障工作体系,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通畅。

      7.奖惩

      7.1 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7.2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学院所属各院、部、处、室等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徽外国语学院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为营造良好安全的社会氛围,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全面提高应对恐怖和暴力能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园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是人群密集场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千家万户。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四防”教育,即以“防火、防毒、防劫持、防爆炸”为内容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消防、突发事故的演练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护、自救能力,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处置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我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反恐怖工作机构具体指挥下,成立教育系统和学校处置袭击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形成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2、预防为主、减少损失原则。立足与防范,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信息收集,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程度地避免事件发生和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学校秩序失控和混乱。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我校应遵循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迅速采取行之有效的应急措施,迅速上报情况。我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反恐怖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挥下,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原则。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我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协助应急机构和职能部门尽快查清事件真相,控制事件发展,减少人财物损失,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长

      成员:校办、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

      2、工作职责

      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要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汇报和请求援助,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汇报。

      四、预防

      1、宣传教育

      我校要加强防恐怖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师生掌握预防恐怖袭击常识,鼓励师生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增强师生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防范能力。

      2、安全防范

      我校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恐怖袭击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加强门卫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门卫登记制度。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要部位、场所、设施等的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五、应急反应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我校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快采取处置措施。

      1、上报信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反恐办进行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对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恶化。调集有关资源和力量,采取紧急处置和疏散,抢救伤员、安置群众。

      3、信息发布。按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按规定拟定或参与拟定信息发布、报道内容和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严格执行宣传纪律。

      4、协助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查清事件真相,依法惩处制造恐怖事件和企图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

      六、善后处理及保障

      1、恐怖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校应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分析事件产生原因,客观全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对造成的人员、财产等损失进行详细汇总。

      2、对袭击事件中致伤、致残、死亡的师生员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救助、慰问和抚恤。

      3、采取一切方式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开展相应的反恐工作和反恐宣传教育,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活动。

      三、安徽外国语学院应急处置预案

      一、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2、学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处理程序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校领导报告。

      2、学校保卫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校园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处理程序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园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学校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校园内发生爆炸、纵火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1、发现爆炸、纵火后应立刻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到达现场。

  1. 对现场可疑人员要及时控制,等候相关部门到来交与相关部门处理。

    3、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4、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5、学校应让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爆炸或火灾的具体情况之后再组织人员救援。

    6、学校应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门卫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规范人员、车辆和物品的进出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学院时,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具体由学院门卫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人员进入

    (一)本院学生和教职工进入学院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如佩戴校徽、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未出示相关证件的,若门卫人员能识别,可准予进入;若门卫人员不能识别,应作简要询问,确认本院人员后,方可准予进入。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时,应出示出入证。施工单位人员由学院相关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食堂人员与临时用工人员由总务处统一到保卫处办理。

    (三)经常到学院为学院服务的人员由总务处申请,保卫处发放出入证。

    (四)对来访人员的进入,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本院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门卫人员首先在接待室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认来访对象,再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必要时,与访问对象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准予进入。

    2、对来访的洽谈公务人员,门卫人员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和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3、对重要来访人员,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4、门卫对于夜归学生要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身份并登记后方可准许进入学院。

    5、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第三条车辆进入

    (一)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车辆,门卫需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定访问对象,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换证件进入学院(即用行车证换学院机动车出入证,出门时换回)。

    (二)外来公务车辆进入学院,门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后,在门卫处换证,进入学院。

    (三)重要公务车辆,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四)施工单位应向学院保卫处申办车辆通行证,施工车辆凭车辆通行证从学院指定侧门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非特许外,施工车辆一律不准从大门进入。学院相关部门应核定施工车辆载重量,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五)对学院内经营户的车辆和周边对学院提供服务的单位车辆由总务处向保卫处申请发放车辆通行证。

    (六)外来送货车辆必须在门卫处办理换证登记,方可进入学院,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七)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

    第四条物品外出

    (一)对携带大宗物品出门的可疑个人或车辆,门卫人员应进行询问和检查。

    (二)对学院固定资产(包括废弃物资)的外出,门卫应检查《固定资产出门证》,并留存。

    (三)施工单位车辆装载建筑材料出门,由学院相关部门协助施工单位到保卫处办理出门证,门卫查验后方可准许出门。

    (四)所有车辆(包括学院车辆和外来车辆),如携带物品外出,门卫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和检查。

    第五条门卫值班

    (一)严格遵守值班时间,门卫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得在值班室聚众聊天、打牌、赌博,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门卫应着装整齐、文明执勤、态度和蔼、语言规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六条附则

    (一)门卫应对当班情况认真登记,上下班应进行工作交接,并定期将值班表、登记簿、出门证送交保卫处备存。

    (二)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院、部、处、室和其他驻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和其他驻校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凡在安徽外国语学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保卫处内设专职消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提请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实施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整改;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人员保障。

    (六)对学校配备在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人为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若有损坏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更换;

    (七)协助相关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责任人;

    (八)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及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实施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成立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楼宇管理员任组长,宿舍长为成员,并确定每间宿舍有一名消防安全员,按照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分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学术报告厅、风雨操场、体育馆、校医院、食堂、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台等传媒部门;

    (三)郁金香驾校、集中停放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场所;

    (四)图书馆、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实验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计算机房以及承担科研项目或配备有仪器设备的部位,校园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教学楼、学术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灾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校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严禁焚烧。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营业用房在与经营业主签定经营合同时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由总务处、后勤部门负责对营业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用房实行承包、租赁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校园内教职工公寓住房管理,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居住,严禁转租(借)他人,承租人应将住房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每栋建筑物内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每栋建筑物内楼宇管理员为消防安全员之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维护、使用和管理,掌握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技术状态、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负责对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内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上报各种火险隐患。对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查出的各种火险隐患,及时督促和积极协助单位领导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机构签订《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公寓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信息技术中心、学术报告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吸烟、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行政办公楼、实验实训中心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学校视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对全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学校消防机构要视情况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各院、系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院系的网页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有实验室的校内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实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新生入户持以下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转移登记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

    (四)一寸照片一张。

    注:本市户口的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条教职工户口迁入

    按合肥市户籍迁移要求办理。

    第三条单独立户办理

    符合办理单独立户条件的可以单独立户。

    第四条户口迁出

    (一)对转学、退学、开除需要将户口迁出的,由学生处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到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将户口迁往人才市场的,需持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需将户口迁往原籍或用人单位的,凭身份证和“报到证”直接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派出所或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2、教师户口需要迁出的,持相应证明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离职后不迁出户口的,学院不承担保管责任。

    3、对毕业后长期不来学院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学生,发生户口无法入户等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身份证补办

    身份证丢失补办,学生可到学院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到合肥市望湖派出所办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七、巡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学院实行“定责任”、“定时间”、“定区域”的巡逻制度。

    第二条巡逻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巡逻人员应着装整齐,配戴巡逻袖章,随身携带对讲机及其它巡逻器具。

    第四条巡逻人员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执行公务过程中展示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巡逻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具体轮班时间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巡逻人员实行全院范围内巡逻,根据不同时间的防范特点重点划定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逻。

    第七条巡逻人员日常工作内容:

    (一)盘查、劝离和处置可疑人员、无关人员及校园逗留人员;

    (二)发现、制止、处置攀爬楼宇的行为;

    (三)发现、制止、处置破坏围墙、翻越围墙和在围墙上悬挂物品的行为;

    (四)发现、制止、处置损坏、盗窃学院公物的行为;

    (五)发现、制止、处置损坏学院内花草树木的行为;

    (六)发现、制止、处置在人工湖内游泳、捕鱼的行为;

    (七)发现、制止、处置车辆在校园内乱驶、乱停、乱放行为;

    (八)发现、制止、处置校园内不经许可或不按许可摆摊设点的行为;

    (九)发现、制止、处置打架、斗殴的行为;

    (十)发现、制止、处置其它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一)协助门卫处置门口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二)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安全预防;

    (十三)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及时处理。

    第八条校园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突发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学院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巡逻人员承担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八、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六条校纪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员工奖惩条例》执行。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部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

    违反上述规定的,校警队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

    (二)执行部分

    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务须持有院、部、处(室)的证明,私人物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性,并接受门卫检验。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警队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教学器材等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鉴定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舞会、放录像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保卫处可采取相应强制措并视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六)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打牌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并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条侵犯公私财务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先控制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情况严重者交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对学生的处理,交学生处负责处理;对教职工的处理,交人事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九、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令2014年第17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外各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室内参加人员可能大于500人,室外可能大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热点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其安全管理按照《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主办大型活动,并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大型活动须由主办者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和备案。

第七条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并出示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主办该活动的意见;

(二)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用电设备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保卫处应当自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与主办者沟通研讨安全保障方案,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类似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系列活动的,可向保卫处申请集中办理许可。

第九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保卫处应当给予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七)已获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八)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无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不良记录;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主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对主办者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主办者如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保卫处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依据安全协议的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告知主办者合肥市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安外场所,应当将遵守安外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通畅;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在保卫处指导下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在与主办者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十五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并于每学年末向全校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六)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八)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如违反本规定,保卫处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举行。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办者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大型活动;校外承办者永久不得申请主办、承办本校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主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发生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校园内技术防范设施的完好运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稳定,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护、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临时监控设施的启用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根据部门的申请,结合学校的财力逐步建设。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制定落实校园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编制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规划;

2.受理审核新建技防设施建设立项;启用临时监控设施的审批;

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实行监督管理;

4.负责制定设施、设备、线路维修保养方案、经费预算编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

5.负责学校技防监控室的管理,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6.处理违反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技防监控室必须落实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监控,并配备一名责任人负责对监控的管理:

1.技防监控室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政治合格,未受过刑事处罚;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处置应变能力;

(3)熟悉业务、设备性能,上岗前接受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2.技防监控室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操作流程及工作台帐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带入、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光盘、音像、硬盘等。当班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技防监控设备必须每天巡检,要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图像显示清晰,回放清楚,设备性能良好,各类监控信息的储存期符合上级要求。

4.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观察监控图像,关注有无可疑情况。一旦发现,第一时间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对现场查获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即刻交保卫处审查。并做好记录备案。

5.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单位泄露安保系统的有关情况及录像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查看录像资料的,需填写《查看监控录像申请表》,经保卫处同意,方可查看。跟案件相关的资料,应立即予以固定拷贝。

6.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程序、或者私接私拉外来接线;发生故障必须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修并做好相关维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7.凡因工作失职导致漏录、漏控、录像资料丢失,或是接警处置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根据合肥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按照《高校技防设施基本配置》逐步达到规范要求。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保修期满后,根据学校相关程序确定专业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校园安防系统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对破坏技防设施、设备、线路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一、监控室管理规定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1、不迟到、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上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如:聊天、听音乐等)。

2、不在岗位上饮酒、吸烟,严禁酒后上岗;

3、严禁将监控中心财产据为已有,不准私自占用或挪用、外借监控设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及办公用品;

4、不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不利用监控设备干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不放行未经批准的人员和私自带领他人进入监控室,不在监控室会客、喧闹、放高音响和进行娱乐活动。

三、监控室实行24小时全天监控,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做好录像备份工作,确保监控工作正常运行,杜绝监控资料泄密和丢失。

四、非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访客记录,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设备。

五、公安部门需要进入监控室查看或拷贝录像和调取资料,须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登记。

十二、安徽外国语学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我校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二、无牌无证车辆需严格登记,视情况放行。

三、未经学校许可,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四、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五、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运货、保洁等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禁止通行时段:7:20——8:40;11:30——14:30;3:30——4:30。

六、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进出校门,门卫要主动进行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七、违规停车管理办法:

(1)、校外车辆为校内商户送货及到我校维修等工作用车。可临时占道停放,但结束工作后应立即到指定地点停车,违者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予以处罚。

(2)、学生家长接送学生用车。可临时占道停车1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应到指定地点停放。违者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予以处罚。

(3)、所有车辆在校内乱停放者。将由保卫处调查取证记录后,在车上张贴“告知条”,予以警告;

(4)、违规行为被记录两次者,将由保卫处调查取证记录后,锁上车位锁、贴条,车主需凭贴条去保卫处缴纳罚款50元人民币/每车次,后由保卫处负责解锁;

(5)、违规行为被记录三次以上情节严重者,将被转告相关部门予以追究。

八、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责任人自己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