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场可疑人员要及时控制,等候相关部门到来交与相关部门处理。
3、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4、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5、学校应让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爆炸或火灾的具体情况之后再组织人员救援。
6、学校应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门卫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规范人员、车辆和物品的进出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学院时,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具体由学院门卫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人员进入
(一)本院学生和教职工进入学院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如佩戴校徽、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未出示相关证件的,若门卫人员能识别,可准予进入;若门卫人员不能识别,应作简要询问,确认本院人员后,方可准予进入。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时,应出示出入证。施工单位人员由学院相关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食堂人员与临时用工人员由总务处统一到保卫处办理。
(三)经常到学院为学院服务的人员由总务处申请,保卫处发放出入证。
(四)对来访人员的进入,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本院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门卫人员首先在接待室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认来访对象,再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必要时,与访问对象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准予进入。
2、对来访的洽谈公务人员,门卫人员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和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3、对重要来访人员,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4、门卫对于夜归学生要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身份并登记后方可准许进入学院。
5、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第三条车辆进入
(一)教职工或学生亲友来访车辆,门卫需通过核对教职工或学生花名册确定访问对象,凭有效证件进行来访登记,换证件进入学院(即用行车证换学院机动车出入证,出门时换回)。
(二)外来公务车辆进入学院,门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后,在门卫处换证,进入学院。
(三)重要公务车辆,学院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门卫,门卫接到通知后直接放行。
(四)施工单位应向学院保卫处申办车辆通行证,施工车辆凭车辆通行证从学院指定侧门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非特许外,施工车辆一律不准从大门进入。学院相关部门应核定施工车辆载重量,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五)对学院内经营户的车辆和周边对学院提供服务的单位车辆由总务处向保卫处申请发放车辆通行证。
(六)外来送货车辆必须在门卫处办理换证登记,方可进入学院,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学院内不准超载运行。
(七)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
第四条物品外出
(一)对携带大宗物品出门的可疑个人或车辆,门卫人员应进行询问和检查。
(二)对学院固定资产(包括废弃物资)的外出,门卫应检查《固定资产出门证》,并留存。
(三)施工单位车辆装载建筑材料出门,由学院相关部门协助施工单位到保卫处办理出门证,门卫查验后方可准许出门。
(四)所有车辆(包括学院车辆和外来车辆),如携带物品外出,门卫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和检查。
第五条门卫值班
(一)严格遵守值班时间,门卫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不得在值班室聚众聊天、打牌、赌博,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门卫应着装整齐、文明执勤、态度和蔼、语言规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六条附则
(一)门卫应对当班情况认真登记,上下班应进行工作交接,并定期将值班表、登记簿、出门证送交保卫处备存。
(二)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院、部、处、室和其他驻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各院、部、处、室和其他驻校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凡在安徽外国语学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保卫处内设专职消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提请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实施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整改;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人员保障。
(六)对学校配备在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人为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若有损坏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更换;
(七)协助相关机构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责任人;
(八)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及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实施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成立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楼宇管理员任组长,宿舍长为成员,并确定每间宿舍有一名消防安全员,按照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分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学术报告厅、风雨操场、体育馆、校医院、食堂、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台等传媒部门;
(三)郁金香驾校、集中停放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场所;
(四)图书馆、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实验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计算机房以及承担科研项目或配备有仪器设备的部位,校园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教学楼、学术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灾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校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严禁焚烧。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营业用房在与经营业主签定经营合同时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由总务处、后勤部门负责对营业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用房实行承包、租赁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校园内教职工公寓住房管理,只允许承租人本人居住,严禁转租(借)他人,承租人应将住房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每栋建筑物内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每栋建筑物内楼宇管理员为消防安全员之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维护、使用和管理,掌握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技术状态、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负责对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内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上报各种火险隐患。对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查出的各种火险隐患,及时督促和积极协助单位领导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机构签订《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安徽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公寓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信息技术中心、学术报告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吸烟、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行政办公楼、实验实训中心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学校视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对全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学校消防机构要视情况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各院、系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院系的网页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有实验室的校内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实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新生入户持以下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转移登记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本人身份证。
(三)户口迁移证。
(四)一寸照片一张。
注:本市户口的新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条教职工户口迁入
按合肥市户籍迁移要求办理。
第三条单独立户办理
符合办理单独立户条件的可以单独立户。
第四条户口迁出
(一)对转学、退学、开除需要将户口迁出的,由学生处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到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将户口迁往人才市场的,需持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需将户口迁往原籍或用人单位的,凭身份证和“报到证”直接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派出所或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2、教师户口需要迁出的,持相应证明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离职后不迁出户口的,学院不承担保管责任。
3、对毕业后长期不来学院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学生,发生户口无法入户等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身份证补办
身份证丢失补办,学生可到学院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到合肥市望湖派出所办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七、巡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学院实行“定责任”、“定时间”、“定区域”的巡逻制度。
第二条巡逻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巡逻人员应着装整齐,配戴巡逻袖章,随身携带对讲机及其它巡逻器具。
第四条巡逻人员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执行公务过程中展示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巡逻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具体轮班时间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巡逻人员实行全院范围内巡逻,根据不同时间的防范特点重点划定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逻。
第七条巡逻人员日常工作内容:
(一)盘查、劝离和处置可疑人员、无关人员及校园逗留人员;
(二)发现、制止、处置攀爬楼宇的行为;
(三)发现、制止、处置破坏围墙、翻越围墙和在围墙上悬挂物品的行为;
(四)发现、制止、处置损坏、盗窃学院公物的行为;
(五)发现、制止、处置损坏学院内花草树木的行为;
(六)发现、制止、处置在人工湖内游泳、捕鱼的行为;
(七)发现、制止、处置车辆在校园内乱驶、乱停、乱放行为;
(八)发现、制止、处置校园内不经许可或不按许可摆摊设点的行为;
(九)发现、制止、处置打架、斗殴的行为;
(十)发现、制止、处置其它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一)协助门卫处置门口破坏学院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十二)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安全预防;
(十三)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及时处理。
第八条校园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突发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学院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巡逻人员承担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条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八、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六条校纪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员工奖惩条例》执行。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部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
违反上述规定的,校警队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
(二)执行部分
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务须持有院、部、处(室)的证明,私人物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性,并接受门卫检验。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警队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教学器材等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鉴定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舞会、放录像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保卫处可采取相应强制措并视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六)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打牌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并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条侵犯公私财务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先控制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情况严重者交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对学生的处理,交学生处负责处理;对教职工的处理,交人事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安徽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