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推进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科研成果管理
1.项目主持人出版的科研成果须标注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和编号,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外国语学院”。
2.一项科研成果原则上最多标注两个具有相关性的基金项目。
3.一项成果不得将科研基金与教研基金、人才基金、思政专项基金等同时标注为项目来源。
4.项目成果须与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具有一致性或相关性。
二、结项管理
(一)校级科研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四类期刊论文2篇或三类期刊论文1篇;或同一项目负责人申报,被厅级及以上单位再次立项的;或研究成果为调研报告或咨政报告,被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纳的(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或获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第1名)1项;或获得专利证书(第1名);或出版专著1部。
3.项目主持人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不少于1篇;或出版专著不少于1部。
(二)教育厅一般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四类期刊论文2篇或三类期刊论文1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三)教育厅重点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三类期刊论文至少1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四)教育厅重大项目
1.按照要求完成结项报告撰写。
2.发表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的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3.项目主持人发表三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五)其他纵向项目按项目来源方规定结项。
(六)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校科字〔2020〕42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