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层次、各类型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单位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专升本学制为2.5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考试试卷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作业、实验、测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50%。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主要根据平时上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分。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补考时间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安排。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必须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试,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行组织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课程教学,完成作业、实验。凡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
(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同层次、同专业相同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者;
(二)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计划规定课程的30%,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修课程在成绩卡上注明免修,并将证明附后,免修课程的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以上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学期教授的,每学期考核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留级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应予以退学。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需转学、转专业者,应在入学报到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需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平台提交信息,转出学校在学信网平台提交同意批准;跨省转学者还必须由转出和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转学、转专业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和专业大类。转专业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学习期间不办理。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原学校的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已修课程成绩经认定合格者,可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对其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考核。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生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每年3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
(三)毕业年级的学生;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已达退学标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因事经相关人员和部门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二)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者,学生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无后继班级可供复学时,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认可。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一般应在开学的一个月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发放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凭休学证明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一般随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三)休学期超过两年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因其他特殊原因劝其退学者;
(六)不按规定参加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缺课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一学年累计八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
(八)留级两次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
(九)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三十条 学生达到退学规定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填写退学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根据《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成绩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最终的学习形式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学信网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必须提前完成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否则不能按期毕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