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层次、各类型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学,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学兼中外、知行合一”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努力做到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或获得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一律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如当天授课学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加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或奖励。事迹突出者,可将材料载入学生档案或通知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应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关于申诉与解除的具体事项,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