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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 2025-04-09     热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大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与筹备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将更换的人选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与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工作;

(二)召开提案工作交办会,将立案提案交付承办单位办理;

(三)责督查督办,跟踪提案落实情况;

(四)撰写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办理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七条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提案,两位及以上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提案内容: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方案;

(二)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学校内部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四)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五)有关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不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内容翔实,一事一案,有明确的案名、案由和具体建议措施。案名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由应论据充分,建议措施应力求切实可行,有理有据。

第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一般开始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另行通知。提案必须按“教代会提案征集表”统一格式打印,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亲笔签名(姓名打印无效)。

第四章 提案审核立案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负责提案审理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核。提案审核合格,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并以建议的形式将提案内容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究范围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内容和建议空泛、笼统、抽象的等。

第五章 提案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教代会执委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将提案分别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案的答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复文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可组织评选“教代会优秀提案”,以更好地发挥教代会提案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教代会提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可组织评选“教代会提案办理优秀单位”,以进一步提高教代会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鼓励提案承办单位充分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更加重视代表意见、建议,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安徽外国语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