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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1-22 】

安徽外国语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水节电措施,减少电力、自来水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学校各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制定和分配各单位水电指标,实行经费包干使用,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四条  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1. 职责

    第五条  学工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六条  总务处水电管理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帐,及时按月报送水电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回收、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确保全校的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到位,提高水电计量的准确率,并制定计量器具周期校验计划.  

    (二) 摸清家底,要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水电管理社会化进程,减少能耗和产销差.  

    (三) 代表学校与地方水电行业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办理各种管理事务.  

    第七条  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第三章 水电指标核定和收费  

       第八条  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校将逐步完善对各类水电用户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缴费管理.

    第三章 节水节电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对目前尚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学校将逐步安装到位.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校总务处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网.  

    (二)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应装表计量并按实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借用校内住房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均应安装水电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各单位因检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五)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报水电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2.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十一条  凡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暂不具备直供水电条件的用户,其水电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居住在校内而非我校教职工的用户,其水电费由用户本人到水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地方交费.校内各部门对外服务使用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实结算.学校各经营性实体、经营性房屋用水用电一律装表计量,按水电部门规定时间内收费,及时上交财务处.  

      (一)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水电管理部门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二)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开水炉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三)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