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工作,5月15日下午,信息与数学学院在107会议室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学习,本次学习会由信体党支部书记史芸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学习。
会上,史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总体解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上用六个分句,精要地概括了民法典七编的内容。民法典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总则编,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形成的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定;第二板块各种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共五编,对主体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尽规定;第三板块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可见,民法典沿着“权利通则—各种权利-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权利是民法典的轴心。所以说,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随后,史芸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教育、学校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内容,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主要体现为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学校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等。
涉及教育的条文包括如下方面:
一、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免除。第1201条规定,第三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追偿。
二、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民法典第36条规定,学校作为法定的组织之一,有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针对在校未成年人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等情况,学校要积极调查反馈在校学生情况,在必要时有权作为法定组织申请撤销监护权,真正担当学校的社会责任。
三、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学校要完善规章制度,防止教职工及学校学生受到伤害,一旦发生个案,主动支持配合受害人维权及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维护校园安全,确保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教育法对教育、学校特殊保护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情况。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受到损害,可按相关规定处理。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因此,学校应当积极争取家长支持,以意外伤害商业险预防在校学生因参加文体活动可能受到的伤害。在校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学校有职责有义务保障体育设施的安全,这是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尽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特别是要做好校园安全值守,防止第三人进入校园对在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后,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信息与数学学院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开展法治班会活动,在会上,学生们共同分享搜集的民法典资料,了解与我们现代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治内容,特别是对总则编中的未成年遭受性侵害、人格权编中的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等条纹,做了重点讨论,大家学习热情高涨,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特别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切实维护青少年正当合法权益,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合力。这就需要全体教师具有民法思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遵循学生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学生主体意识的自主性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基本原则,并依据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则处理好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