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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4-0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资助名额、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2024-2025学年分档标准为: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900元;困难每生每年33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500元。2025年秋季学期起,分档标准为:特别困难每生每年5000元;困难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资助联络员、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交至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召开民主评议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分配指标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将评选情况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二级学院向本院学生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实名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投诉。二级学院在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接待等途径,接受学生实名投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评选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各类奖学金中的一种。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外院〔2022〕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